公寓地下停車場之未將車輛停放至車格內

各位好,

小弟住的是約30年老舊公寓,但擁有地下室停車場,其管理和維護是靠熱心住戶自組管委會。

問題如下:

某住戶於自家地下室汽車停車位內停放了 三輛摩托車 及 一輛汽車。
因該住戶將 三輛摩托車 橫向併排 停放於 汽車後方,
故該住戶汽車停放完成後,其車頭會突出停車格並延伸至部分車道上,
因公寓設有社交軟體群組已告知,
「若」對方不予理會,是否可依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第四項」處理呢?

若要依法處理,程序該如何執行?謝謝!

(1) 地下室停車場原有停車格標線已模糊不勘。
(2) 可明顯看出汽車停放完成後,其車頭超出並至部分車道上。
2024-03-15 18:54 發佈
要用的應該不是9-4
9-4是對9-2的執行,而9-2是: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通常使用方法"就很難揮了
比較合用的會是16-2: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亂停的車可以廣義解釋為雜物,"妨礙出入"更是相對明顯的事實
不過不管是9-2或16-2
它並不是一個聖旨或令箭
不是出手了就能夠立刻執行
尤其這個堆放雜物(車)本身是活動的
可能公部門來視察時車早就開走了
但是用條文來告知,威嚇對方相關的法律責任倒是可以試試

兩個條文都提到了"另有約定", "依規約"...
也就是說當你們在區權會有通過相關決議或是通過規約
它會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更有用
不過, 30年的公寓,如果當時沒規約,現在要開會寫規約也是難...
web996his360
web996his360 樓主

非常感謝您的回覆及幫助!目前該住戶已在告知後改善,若有此情再發生時會用法律責任威嚇對方,謝謝!

2024-03-19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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