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為華廈2幢共24戶
位於新北市屋齡26年,無管理委員會。
所有修繕都是實支實付,修多少東西分攤多少錢。
最近因為社區老舊,所以想設立管委會開戶開始收取公基金。
社區地下室為防空洞兼停車場,
共有15個車位(為機械車位)。
以往車主他們主張地下機車位共35格皆為他們的!
建商口頭承諾買車位送機車位??????
他們有汽車位的獨立產權,可機車位並沒有!
但他們主張權利劃分他們占多數,
所以地下室使用應該是依他們決議為主。
之前機車停車位收費1年5百,汽車車主決議(15位汽車車主不用繳費)。
後車主說物價上漲機車位停車收費1年1千,
用於地下室設備修繕,覺得收費還算合理,
所以無車位住戶都覺得ok願意繳費停車,
目前成立管委會要先制定社區規約,
他們再次主張往後若要調升費用不需經由全部住戶同意,
只需他們較多權利的汽車車主決議就好,
所以往後他們可以隨意抬價讓無車位的住戶繳更多的錢,
惶恐若是成立管委會,區權人會議紀錄落下此條規範,
對其他住戶是萬劫不復之深淵,
地下室明明是公有,卻要因為無良建商跟惡鄰居而喪失使用權利,
有何方法可以主張機車格為公有而非他們多數權利者之所有?
補充一下權狀
有車位
共同使用權利範圍:****xx萬分之4375****,含停車編號x,權利範圍****xx萬分之3035****
無車位
共同使用權利範圍:****xx萬分之1340****
所以扣除車位權利範圍應該都是共同使用才對
jp.777.w wrote:
社區地下室為防空洞兼停車場,
共有15個車位(為機械車位)。
以往車主他們主張地下機車位共35格皆為他們的!
建商口頭承諾買車位送機車位??????
他們有汽車位的獨立產權,可機車位並沒有!
但他們主張權利劃分他們占多數,
所以地下室使用應該是依他們決議為主。
有這種事情?
看權狀不就知道了



但是對公有部份就是面積(比例)
意思就是說:
即使我知道我擁有地下室車格以外的一塊10平方公尺的面積
也不代表我可以拿粉筆在地下室劃一塊地,主張這塊是我的
所以權狀的大小固然會左右表決,但不代表什麼都可以拿去
當務之急先確認機車格到底有沒有專有或專用? (可能性應該不大)
只要能確立機車格位是公有的身份
再來可以試著援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7條:
第七條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
一、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
二、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社區內各巷道、防火巷弄。
三、公寓大廈基礎、主要樑柱、承重牆壁、樓地板及屋頂之構造。
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
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分。
法規是死的,解釋是活的
主文應可確立他們不擁有機車位
1,2,5款用以推翻專人專用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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