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是新建大樓(約一年多),
近來愈來愈多住戶會在公共同間放置一些私人物品。
例如:
一、機車停車位旁放置嬰兒推車(不是放在他的停車格,是放在機車格外公共空間)。
二、汽車位後放放置兒童座椅或腳踏車。
目前社區的規約是說不能放置雜物。
但看了不少判例都是管委會無法自行處理只能勸導或報主管機關…
因近期會召開區權會,想請問下述作法是否可行:
於區權會時修改規約,條文增訂類似內容:
於公共同間堆放非經管委會認可之雜物時,管委會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拍照並開單勸導。
二、累犯達三次以上者得由管委會公告社區住戶,並將雜物暫時放置管理室保管七天且收取100元/天之代管費。
三、管委會代為保管期限內若未繳交代管費領回,視同住戶同意由管委會自行處理。
以上是否可行??
謝謝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同條例第5項又定義了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所以只要區權會能夠通過修改規約
自然是於法有據
只是會亂堆雜物的人,本質上就不是太理法條了
真的訂出了罰則,要是來個相應不理豈不頭大?
在修訂規約之餘,別忘了多宣導第4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 「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住戶違規後管委會必須「制止」並且要蒐證然後在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如果大大想按「規約處理並制定罰款」,下面有個判決可以供參考看看 :
【因為判決書還蠻長的,我只擷取其中一點點,還請見諒】【全文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可以搜尋到該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105 年度上易字第 691 號民事判決」
原審判決管委會被駁回之後,管委會不服之後提起上訴 「代表這個方式會有點繁瑣而且比較困難一些」,車位使用人自104年6月起至9月止,在其約定專用編號B1-96之停車格後方,停放車牌號碼000-000機車,違反名軒皇城社區管理規約(下稱該規約) 第2條第4項第3款第2目「汽車、電動機車、普通機車、 大型重型機車不可同時並行存在汽車停車格」之規定,經勸導未果,扣除104年6月13日第1次勸導外,違規次數30次, 每次罰緩300元,合計9,000元, 爰依系爭規約第2條第4項第4款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9,000元, 及自105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法定遲延利息。
名軒皇城社區管理規約第2條第4款就明定「違反第3款時,第1次以書面勸導,第2次直接處以罰鍰,罰鍰為每張違規單300元,罰鍰『併列管理費繳納通知單』繳納」, 則管委會於管理費繳納通知單上併載罰鍰之金額即可,非必於每次違規行為勸導後另以「罰單」 通知處罰300元之必要。 管委會於105年4-6月繳費單上載明違規費用6,600元,有如附件之繳費單可證(見原審卷第153頁), 足認管委會已依上開規定,於105年4-6月繳費單上併列被上訴人22次(6600/300=22)之違規行為。惟,被上訴人其餘8次之違規行為,未據上訴人提出任何併「管理費繳納通知單」繳納罰鍰之證據,則被上訴人抗辯上訴人此部分未符合系爭規約之約定,即可採信。
綜上所述,上訴人依系爭規約第2條第4項第4款, 請求被上訴人給付6,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最遲於105年4月29日送達(見原審卷第144頁被上訴人之答辯狀) 之翌日即105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逾此,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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