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晚上,我趁著打死不肯繳房租的角店房客放假,拿備份鑰匙(只能怪他們自己偷懶,我們交給他們的大門鑰匙和電動鐵門遙控器十四年來都沒換新)叫鎖匠來全部換新,誰叫他們害我上了好幾次警察局和法院?現在他們進不去、無法做生意了,才在那邊苦苦哀求我不要這樣做,我說交給法院慢慢審理呀,反正搞下來也要耗費三五年(我問過律師了,嘿嘿),然後他們果然趕快把這兩個月的房租全部繳清了,但我可完全沒打算要給他們開門,我要強迫他們解約,然後剛剛他們委託律師打電話給我,說要告死我,拜託,這是我的房子耶,哪裡犯法了?對不對?大家評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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