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先進好
小弟社區目前有招開區大選下一屆委員會,但是有些小問題想要請問一下大家
1.有選出五名委員,但是推舉會議只有4人到場,然後所有職位都推舉出來了之後,大部分都請辭只留下被推舉出來的主委跟財委(主委肖想這位置很久了),這樣的推舉會議是有效的嗎?我的邏輯是不是成屆了(五人都要當委員後推舉的才有效嗎?)
有一位還是區大的媽媽但沒有委託書,也被下一屆主委要求先簽名(代簽)
2.後來下一屆主委公告表示要補選,從公告到補選沒有七天,補選當天投票數24票(一人兩票),也未超過社區區權人的一半,也想請問這是有效的嗎?
此外補選也不是全部投票,主委跟財委都已經被寫已當選,有住戶質疑這樣是合法嗎被下任主委回覆表示補選合法因為不是區大
總之下一屆主委的法律意識感覺很薄弱,所以才上來問問各方先進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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