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各位,我岳父是屋主,在新北市有一戶房子並配合政府的社會住宅方案出租中,我們沒有車位,所以租客自行跟管委會承租車位,不過近期管委會打給我們說租客沒有付租車位的費用快10個月,並說租客就是擺明無法處理和沒有錢,所以管委會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們屋主。收到管委會的告知,雖然傻眼,但我們還是願意轉達給租客,而我們也了解到管委會跟租客的車位租賃是沒有白紙黑字的合約,所以管委會找租客得不到回覆而轉找我們屋主,所以請問屋主有責任嗎?還有我們該怎麼處理這樣的事情?
先感謝各位細心看發問和提供建議
otter265 wrote:
請教各位,我岳父是屋主,在新北市有一戶房子並配合政府的社會住宅方案出租中,我們沒有車位,所以租客自行跟管委會承租車位,不過近期管委會打給我們說租客沒有付租車位的費用快10個月,並說租客就是擺明無法處理和沒有錢,所以管委會說要寄存證信函給我們屋主。收到管委會的告知,雖然傻眼,但我們還是願意轉達給租客,而我們也了解到管委會跟租客的車位租賃是沒有白紙黑字的合約,所以管委會找租客得不到回覆而轉找我們屋主,所以請問屋主有責任嗎?還有我們該怎麼處理這樣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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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車位的租約是你們出面代租的
如果不是
那不理管委會
也不介入他們之間的租金
當個旁觀者就好
千萬不要私自扣房客的押金去付車位的租金
你沒有權力
連管委會有沒有權力出租車位都是個問題
畢竟沒租約證明..很多事都是空口白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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