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F露台請教

大家好

事情是這樣的:某2樓住戶當初買房的時候因為不想要連接的露台所以跟建商折價,此露台因此被建商封起來。當他入住約幾個月後又說突然要用此露台要把矮牆打掉想直接使用(約定專用),他願意付一筆錢跟管委會買斷使用權,請問這個程序是管委會決定就可以嗎?還是應該開區權人會議共同決定?程序上應該怎麼樣比較沒爭議且法律上站的住腳?

謝謝
2022-06-09 7:40 發佈
apple go go wrote:
apple go go 2022-06-09 7:40 1樓
大家好

事情是這樣的:某2樓住戶當初買房的時候因為不想要連接的露台所以跟建商折價,此露台因此被建商封起來。當他入住約幾個月後又說突然要用此露台要把矮牆打掉想直接使用(約定專用),他願意付一筆錢跟管委會買斷使用權,請問這個程序是管委會決定就可以嗎?還是應該開區權人會議共同決定?程序上應該怎麼樣比較沒爭議且法律上站的住腳?

謝謝


簡單講,建商有那麼呆可以賣錢的地坪封起來不賣?
說不定那塊露臺當初根本就不是規劃給二樓.
1.看竣工圖看那塊露臺的規劃是什麼?以及有沒有那道矮牆?
2.看地政的第一次建築成果圖那塊露臺的產權劃分為何?(大公?小公?專有?)
3.有無其他通道接連那塊露臺?是否只有2樓那戶可以進入?
以我的認知管委會無權將"產權"賣給特定人使用(更何況是買斷).因為公共區域的"產權"是平均分散到全部住戶上,就算區權會也沒權利.如果可以這樣以後大家都把公設買斷來專用就好了,你說是不是?
賣斷不可行的話

如果獨立進出又不影響其他住戶權益

與其閒置

收合理月租(室內租金行情1/3+管理費) 增加公基金

皆大歡喜
apple go go wrote:
大家好事情是這樣的:(恕刪)


二樓露台通常是救難逃生空間,基本上其他住戶也都沒有通路可到達(除了空降).
所以唯一能日常使用的也是二樓住戶,建商賣屋時也都會賣得比較貴.

簡單說,看其他二樓住戶(有露臺戶)當初買的價格差價,這戶也付同等價差,簽訂約定專用.
但約定專用只表示他平時可以專用,不是允許他搭違建(這是違法的),這樣就可以幫社去多賺一筆公基金的.
本來這筆金額是建商多賺的,現在回到住戶手上是更好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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