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下高人
我們大樓是7樓獨棟,去地政單位調出來,公設範圍是B1全部、1樓外2個車位,大樓內的樓梯、電梯、屋頂
以前的管委會開會決定讓1樓使用B1,一年租金是12000,不可將B1分租出去。
一樓在家裡做個樓梯直通地下室
後來1樓把房子連B1一起出租出去,租客是一個三更半夜還開著,平常時間沒半個客人的茶莊,一段時間後就發生小弟鬧事,驚動警察,甚至半夜還有警察在站崗
我們當然開會把1F叫出來,叫他把租客解約,並要求她不可以將B1出租去,這違反當初B1不可分租的約定
但1樓狡辯說,她這不是分租,1樓跟B1都是同一個人怎麼算分租,要我們好好了解一下甚麼是分租
並且,他主張,他的權狀上註明,他的公設持有佔4成,其他住戶個佔1成,所以B1是他的,樓梯、電梯、屋頂才是我們其他住戶持有的公設,他繳的12000,是敦親睦鄰用的,不是租金
我也詢問過地政事務所,事務所的回答是,除非他有B1的權狀,不然公設就是大家持有的,不是他講了的算,但問他有沒有相關規定的法條,他就沒有回答了
我們現在是要開會決議把B1給收回來,但對方很會揮...
所以想請問高人,公設持有的相關法條是哪一條呢?
小野田 wrote:
請教一下高人
我們大樓是7樓獨棟,去地政單位調出來,公設範圍是B1全部、1樓外2個車位,大樓內的樓梯、電梯、屋頂
以前的管委會開會決定讓1樓使用B1,一年租金是12000,不可將B1分租出去。
一樓在家裡做個樓梯直通地下室
後來1樓把房子連B1一起出租出去,租客是一個三更半夜還開著,平常時間沒半個客人的茶莊,一段時間後就發生小弟鬧事,驚動警察,甚至半夜還有警察在站崗
我們當然開會把1F叫出來,叫他把租客解約,並要求她不可以將B1出租去,這違反當初B1不可分租的約定
但1樓狡辯說,她這不是分租,1樓跟B1都是同一個人怎麼算分租,要我們好好了解一下甚麼是分租
並且,他主張,他的權狀上註明,他的公設持有佔4成,其他住戶個佔1成,所以B1是他的,樓梯、電梯、屋頂才是我們其他住戶持有的公設,他繳的12000,是敦親睦鄰用的,不是租金
我也詢問過地政事務所,事務所的回答是,除非他有B1的權狀,不然公設就是大家持有的,不是他講了的算,但問他有沒有相關規定的法條,他就沒有回答了
我們現在是要開會決議把B1給收回來,但對方很會揮...
所以想請問高人,公設持有的相關法條是哪一條呢?
公設持有佔4成表示所有的公設有百分之40是他的
旦這也代表了有百分之60不屬於他
很簡單
你們認為他違約
去法院告他
法院自然會依法作判斷(旦你們不見的會贏...)
不告他..
你們永遠沒辦法合法的拿回B1的使用權的(除非他自願搬遷)
因為他和你們存在租約
這和你們事後的開會決議無關
他是合法的使用該屋
就算違反了租約內容
也該由法院來作判決
而不是單純你們認為
就否決掉租約的適法性
因為公設是每個所有權人都有持分,所以不是讓少數人去決定多數人的權益。
要嘛就是在區權會之中決議,要嘛就是出售。
總之管委會片面之決議,法律層面上來說,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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