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持有問題

請教一下高人

我們大樓是7樓獨棟,去地政單位調出來,公設範圍是B1全部、1樓外2個車位,大樓內的樓梯、電梯、屋頂

以前的管委會開會決定讓1樓使用B1,一年租金是12000,不可將B1分租出去。

一樓在家裡做個樓梯直通地下室

後來1樓把房子連B1一起出租出去,租客是一個三更半夜還開著,平常時間沒半個客人的茶莊,一段時間後就發生小弟鬧事,驚動警察,甚至半夜還有警察在站崗

我們當然開會把1F叫出來,叫他把租客解約,並要求她不可以將B1出租去,這違反當初B1不可分租的約定

但1樓狡辯說,她這不是分租,1樓跟B1都是同一個人怎麼算分租,要我們好好了解一下甚麼是分租

並且,他主張,他的權狀上註明,他的公設持有佔4成,其他住戶個佔1成,所以B1是他的,樓梯、電梯、屋頂才是我們其他住戶持有的公設,他繳的12000,是敦親睦鄰用的,不是租金

我也詢問過地政事務所,事務所的回答是,除非他有B1的權狀,不然公設就是大家持有的,不是他講了的算,但問他有沒有相關規定的法條,他就沒有回答了

我們現在是要開會決議把B1給收回來,但對方很會揮...

所以想請問高人,公設持有的相關法條是哪一條呢?
2022-02-11 20:04 發佈
公設本來就是共同持有,頂多就是分大小公
不是打大老二,看誰比較大就全拿
先從區權會(不是管委會例會)上確認是否要把管理權拿回來
對方不執行就先寄存證信函
再下一步就是準備打官司


PS.1F那個樓梯我猜也應該是違建,可以先請建管處處理一下
另外就是查一下B1當初申請的用途,如果是避難空間的話整件事應該可以輕鬆解決
小野田 wrote:
請教一下高人

我們大樓是7樓獨棟,去地政單位調出來,公設範圍是B1全部、1樓外2個車位,大樓內的樓梯、電梯、屋頂

以前的管委會開會決定讓1樓使用B1,一年租金是12000,不可將B1分租出去。

一樓在家裡做個樓梯直通地下室

後來1樓把房子連B1一起出租出去,租客是一個三更半夜還開著,平常時間沒半個客人的茶莊,一段時間後就發生小弟鬧事,驚動警察,甚至半夜還有警察在站崗

我們當然開會把1F叫出來,叫他把租客解約,並要求她不可以將B1出租去,這違反當初B1不可分租的約定

但1樓狡辯說,她這不是分租,1樓跟B1都是同一個人怎麼算分租,要我們好好了解一下甚麼是分租

並且,他主張,他的權狀上註明,他的公設持有佔4成,其他住戶個佔1成,所以B1是他的,樓梯、電梯、屋頂才是我們其他住戶持有的公設,他繳的12000,是敦親睦鄰用的,不是租金

我也詢問過地政事務所,事務所的回答是,除非他有B1的權狀,不然公設就是大家持有的,不是他講了的算,但問他有沒有相關規定的法條,他就沒有回答了

我們現在是要開會決議把B1給收回來,但對方很會揮...

所以想請問高人,公設持有的相關法條是哪一條呢?


公設持有佔4成表示所有的公設有百分之40是他的

旦這也代表了有百分之60不屬於他

很簡單

你們認為他違約

去法院告他

法院自然會依法作判斷(旦你們不見的會贏...)

不告他..

你們永遠沒辦法合法的拿回B1的使用權的(除非他自願搬遷)

因為他和你們存在租約

這和你們事後的開會決議無關

他是合法的使用該屋

就算違反了租約內容

也該由法院來作判決

而不是單純你們認為

就否決掉租約的適法性
如果誠如樓主所言,是管委會開會決定,那絕對無法律效益。
因為公設是每個所有權人都有持分,所以不是讓少數人去決定多數人的權益。
要嘛就是在區權會之中決議,要嘛就是出售。
總之管委會片面之決議,法律層面上來說,無效。
小野田 wrote:
後來1樓把房子連B1一起出租出去,租客是一個三更半夜還開著,平常時間沒半個客人的茶莊,一段時間後就發生小弟鬧事,驚動警察,甚至半夜還有警察在站崗

公設拿來出租營業
很明顯就違法了
1.明顯有違法裝修
2.非法營業
3.地下室很可能是防空或緊急避難區......

直接告吧!
人類中最卑鄙無恥的是, 權力擁有者和諂媚權貴者, 藏身安全場所歌詠戰爭, 用愛國心將無知者送往戰場!
感謝各位留言

我先去看看是不是防空避難空間
用你權狀的建號去申請建物測量成果圖,
就可以看到你在這建物內全部的所有權範圍,
如果B1確定是共用的,在建物測量成果圖內就會看到,
表示你也擁有B1所有權的部分權力,
不過這種說明只能說給文明人聽,如果是厚臉皮的人應該根本聽不進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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