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委員不是區權人??

想請教一下如果管委會的委員(財委)已經將房子賣了一年多,但是管理主任仍持續找他蓋章申請社區的錢,這樣合法嗎?
主任覺得麻煩不改選??主委沒意見
2021-12-23 14:18 發佈
由區分所由權人開年度 會議 , 重新改選 管委會委員

報備公所 再 到銀行變更 社區帳戶的法定人

這樣主任請錢 就會由新的委員來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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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賣房的住戶也很委屈 ...

他沒用印 錢也出不來 , 用印又有法律上的問題
我們社區規範內有一條
管委任一職務都必須有所有權人身分
如果房子賣了失去所有所有權人身分
自然就不能勝任管委身分,即刻解任
解任後九必須推選遴選下一個委員,必須說所謂的主任,明顯違法在先

應考慮是不是適任了!

公寓大廈管利條例的常識,是一位管理從業人員必備的

不管是否有隱情,都不該如此相應作法
天蠍小米 wrote:
想請教一下如果管委會的委員(財委)已經將房子賣了一年多,但是管理主任仍持續找他蓋章申請社區的錢,這樣合法嗎?
主任覺得麻煩不改選??主委沒意見



如果規約有限制.依規約為主

如果你們的社區規約沒有限制..

那依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9條

只要符合住戶身分的都可以被選為管委會的委員

而不一定是需要為區權人
天蠍小米 wrote:
想請教一下如果管委會(恕刪)


"想請教一下如果管委會的委員(財委)已經將房子賣了一年多......"

還是社區住戶嗎?
藍色的黑

初始規約一般都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在跑,基本上房屋所有人就是區權人,除非區權會大會通過修改規約,就算是住戶,也不能當委員,必須明定是區權人才能遴選管委會成員。但其實很多社區都大改,為了方便...很多事

2021-12-27 16:27
5007382

樓上這位網友你說錯了!只要是住戶就可以被選為委員或主委,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9-5條

2022-01-09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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