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區分所由權人開年度 會議 , 重新改選 管委會委員報備公所 再 到銀行變更 社區帳戶的法定人這樣主任請錢 就會由新的委員來用印---我想賣房的住戶也很委屈 ...他沒用印 錢也出不來 , 用印又有法律上的問題
天蠍小米 wrote:想請教一下如果管委會的委員(財委)已經將房子賣了一年多,但是管理主任仍持續找他蓋章申請社區的錢,這樣合法嗎?主任覺得麻煩不改選??主委沒意見 如果規約有限制.依規約為主如果你們的社區規約沒有限制..那依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9條只要符合住戶身分的都可以被選為管委會的委員而不一定是需要為區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