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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 關於:管委會與物業的區別...

請教一下:

一、可以簡略告訴我,管委會與物業,這兩者的角色各自為何?

二、據悉:社區所屬身障車位所有權屬管委會,且身障車位買賣並無限制身分,但需注意身心障礙者才能停放使用,若車位有獨立權狀,買賣移轉相較靈活,而目前身障車位多屬法定車位,不得與主建物分開買賣,如果要單獨移轉,只能賣給同大樓住戶。

如不牴觸法令之特別約定得訂於規約中,有關公寓大廈停車位之使用管理自得訂定於規約中或於規約約定另行訂定「停車場使用管理」有關辦法。

這是說管委會可以將社區的殘障車位出租給非身障使用者嗎?是否適法?

三、停車格除了停放汽車,最常見兩種情形,也就是擺放私人雜物,或是停放除汽車外的機車、腳踏車,因此均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規範,不得擅自變更為非停車使用,而若擺放的是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易燃物等,更可能違反消防法規。

管委會規定住戶停車格只能停四輪汽車,且不得放置私人雜物,但看到某住戶停車格放置雜物,該住戶說其車位的雜物,是管委會同意放置,如此做法,是否適法?

四、管委會權利很大嗎?雜物該如何辨別?停車格也不能放二輪腳踏車嗎?放一張A4紙板也算雜物嗎?還是管委會說了算?
2021-10-28 23:55 發佈
一. 管委會是經由所有住戶授權成立的管理機構,負責維護社區正常運作
物業是外包廠商,經由管委會委託負責協助社區運作(保全,清潔.....)

二. 出租給非身障者不違法,但停在上面的車沒有領身障證明就違法了

三.看住戶公約規定,管委會如有執法不公情形,請找建管處

四.同上,管委會權力來自於區權會,有異議或需更詳細的規定(修改住戶公約)
請在區權會上提案表決,如果等不及了,你也可以連署要求召開臨時區權會

以上
wickwillie wrote:
請教一下:一、可以簡...(恕刪)


非停車使用,這裏的車是專指4輪嗎?
wickwillie wrote:
請教一下:

一、可以簡略告訴我,管委會與物業,這兩者的角色各自為何?

二、據悉:社區所屬身障車位所有權屬管委會,且身障車位買賣並無限制身分,但需注意身心障礙者才能停放使用,若車位有獨立權狀,買賣移轉相較靈活,而目前身障車位多屬法定車位,不得與主建物分開買賣,如果要單獨移轉,只能賣給同大樓住戶。

如不牴觸法令之特別約定得訂於規約中,有關公寓大廈停車位之使用管理自得訂定於規約中或於規約約定另行訂定「停車場使用管理」有關辦法。

這是說管委會可以將社區的殘障車位出租給非身障使用者嗎?是否適法?

三、停車格除了停放汽車,最常見兩種情形,也就是擺放私人雜物,或是停放除汽車外的機車、腳踏車,因此均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規範,不得擅自變更為非停車使用,而若擺放的是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易燃物等,更可能違反消防法規。

管委會規定住戶停車格只能停四輪汽車,且不得放置私人雜物,但看到某住戶停車格放置雜物,該住戶說其車位的雜物,是管委會同意放置,如此做法,是否適法?

四、管委會權利很大嗎?雜物該如何辨別?停車格也不能放二輪腳踏車嗎?放一張A4紙板也算雜物嗎?還是管委會說了算?


1.一個是你們社會選的...一個是你們社區請的...二者很容易分別吧

2.不違法..租誰都不違法..上面停的車有殘障車位的證明就好..

3.你有和管委會確認過該住戶說的話是真是假嗎??

4.汽車位只能放汽車...機車位只能放機車..很合理的要求吧

如果不能接受..你們可以開區權人會議去投票決定..
leoliou wrote:
出租給非身障者不違法,但停在上面的車沒有領身障證明就違法了


當我們看到沒殘障證明的車
違法
可以怎麼檢舉 處理
管委會.....就是你某幾樓的鄰居,全體屋主的代表,物業是外面來打工的管委會要他幹嘛就照辦而已。

殘障車位.....查了新聞,如果是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罰,那大樓內車位不在管理範圍內,你得要另外找法源..
管委會權力可大可小,住戶不懂法律管委會權力就無限大,

你懂法律就可以去告管委會,每個委員都告一遍,

以後委員看到你都畢恭畢敬,深怕得罪你半分。
paul751229

然後你們社區就沒人要幹委員,公設電梯爛光光

2021-10-29 14:39
皮日休

基本都有律師當第三方,互相制衡

2021-11-01 10:37
wickwillie wrote:
請教一下:

一、可以簡略告訴我,管委會與物業,這兩者的角色各自為何?

你應該再加入一個區權會
區權會 > 管委會 > 物業
區權會 決議、授權、選出委員
管委會以法律和規約為最高原則來負責管理、監督、決策
物業是提供社區專業的社區管理 提供必要的資訊 依決議和規約來管理社區的最後落實執行者

wickwillie wrote:
二、據悉:社區所屬身障車位所有權屬管委會,且身障車位買賣並無限制身分,但需注意身心障礙者才能停放使用,若車位有獨立權狀,買賣移轉相較靈活,而目前身障車位多屬法定車位,不得與主建物分開買賣,如果要單獨移轉,只能賣給同大樓住戶。

如不牴觸法令之特別約定得訂於規約中,有關公寓大廈停車位之使用管理自得訂定於規約中或於規約約定另行訂定「停車場使用管理」有關辦法。

這是說管委會可以將社區的殘障車位出租給非身障使用者嗎?是否適法?

管委會的權限沒有大到可以把社區所屬車位租出去和制訂價格
應該交付區權會 通過之後才可依此辦理
但也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
當然清官難斷家務事 其實區權人大家都決議OK
有些社區也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wickwillie wrote:
三、停車格除了停放汽車,最常見兩種情形,也就是擺放私人雜物,或是停放除汽車外的機車、腳踏車,因此均受《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規範,不得擅自變更為非停車使用,而若擺放的是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易燃物等,更可能違反消防法規。

管委會規定住戶停車格只能停四輪汽車,且不得放置私人雜物,但看到某住戶停車格放置雜物,該住戶說其車位的雜物,是管委會同意放置,如此做法,是否適法?

四、管委會權利很大嗎?雜物該如何辨別?停車格也不能放二輪腳踏車嗎?放一張A4紙板也算雜物嗎?還是管委會說了算?


未經區權會同意之前 有住戶要在自己產權上擺放雜物 遊走法律邊緣很難處理
應交付區權會 由區權人共同決議 通過成為規約後 管委會可要求物業加強取締 貼單、公告
甚至向相關單位告發

如果這住戶說管委會同意放置 建議你提案要求管委會審議和確認此事並詳載於會議紀錄之中
確認是管委會所決議「停車位可放雜物」
日後如果不幸發生事故或火災 即可向管委會究責
物業如果沒有在會議裡阻止這關於消防安全的決議
若事故一旦發生 很可能連物業都會變成被究責的對象

以上不專業不負責的說明
車位本來就不能放雜物
能取締檢舉的
第二點是錯的,無障礙停車位不等同交通法規內的身障車位,不要再以訛傳訛了!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無障礙建築物專章中並無「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本編設置行動不便者使用之停車空間,係供行動不便之障礙者、老人、兒童、孕婦及臨時受傷者等人員使用,非僅限於身心障礙者使用,且該停車空間似不等同於公共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尚須放置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始得停放;故依本編設置之行動不便者停車空間,若非屬公共停車場,似不須依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2條之規定,設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
內政部書函 106.08.21.內授營建管字第1060812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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