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厦管理條例 第 30 條 之 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只有急迫事情召開之臨時會可以公告為之。何謂公告?社區正常發布公告,無人異議之管道均可。
jettachen wrote:會通知及會議記錄用LINE群組發布這主意很好,環保又有效率。若經過區權人大會通過就合法 區權人大會通過的議案效力大於立法院通過的公寓大厦管理條例?Ace.H wrote:公寓大厦管理條例 第 30 條 之 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
依照電子簽章法的規定,電子文件只要符合法定的條件就等同書面。至於送達,內政部對於是以何種方式送達的見解比較寬,只要能正確交給所有權人就可以。但是法院一般對於送達方式的解釋就是放住戶信箱,沒住在社區內的所有權人就是郵寄。至於用LINE群組發布合法的電子文件是否合法,因為主管機關跟法院的觀點不同,再加上我們社區有些住戶沒有加入社群軟體群組,就是發電子文件跟紙本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