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現居住台北市的房子,近日因浴室漏水,導致洗澡時被水滴到,整個超不舒服。結果通知樓上屋主請求漏水修繕,結過卻是推託不理。甚至向市政府單一陳情系統陳情,都未能得到完善的處理。所以請求神人給點意見,早日解決此煩心之事。先謝過各位了!
秋心之客 wrote:小弟現居住台北市的房(恕刪) 市府不是管你私人糾紛的,你搞錯對象了.假如你確認是樓上因素造成的漏水,樓上又不處理,就直接法院民事提告了.至於如何提告寫狀紙(起訴狀),那你可得好好研究一番了.
秋心之客 wrote: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2項就是要主管機關依住戶或管委會提出申請後要求住戶善盡區權人義務。除非是我解讀錯誤,歡迎賜教。 我是不知道他查的第6條寫什麼鬼旦我看到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你們沒有管委會那就是法院如果你很堅持要主管機關幫你處理等下輩子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