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社區好幾個住戶把家裡雜物全堆在停車場,就放在他自己的停車格裡及外邊,大部分都是腳踏車,學齡前幼兒車,家具,紙箱跟舊書最多,管委會跟他們溝通N次都沒辦法,後來管委會每戶開罰3000元,但住戶拒繳,這些人以這些東西都是他們自己的,放在自己停車格及車格外50公分內,車格外屬於公設,他們表示也有出錢買所以拒絕清空,指責管委會根本是濫權更不該插手住戶如何使用自己的停車位。
請問管委會真的無權治這些人嗎?我詢問過市府單位,說除非停車場是列為防空空間才能找公權力介入,若是停車專用的空間,市府則無權,但管委會也無開罰的權力,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比較正確?
參考這篇
汽車停車位可以停放機車、腳踏車、堆置雜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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