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住高雄某舊社區大樓
社區突然公告安全帽以外的雜物不能放置在機車上
但是沒有明列「溼答答的雨衣」也算雜物不能曬機車上
大樓會議紀錄也沒有看到住戶提案或相關內容
經答覆是有住戶反映,基於個人隱私不能透露於會議記錄,討論與表決也是合法過程
而我參與會議表示不合理問題卻被列於開會紀錄中
ps.對方表示如果不滿意可以不要租借地下室機車位(本社區機車位不足須抽籤)
請問這樣突然的規定合理嗎?
管委會更改規約需要經過怎樣的流程呢?
叮噹~ wrote:
本人住高雄某舊社區大樓
社區突然公告安全帽以外的雜物不能放置在機車上
但是沒有明列「溼答答的雨衣」也算雜物不能曬機車上
大樓會議紀錄也沒有看到住戶提案或相關內容
經答覆是有住戶反映,基於個人隱私不能透露於會議記錄,討論與表決也是合法過程
而我參與會議表示不合理問題卻被列於開會紀錄中
ps.對方表示如果不滿意可以不要租借地下室機車位(本社區機車位不足須抽籤)
請問這樣突然的規定合理嗎?
管委會更改規約需要經過怎樣的流程呢?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5 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
、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
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
要求你要看會議記錄
只要你住在那..就算你不是所有權人
你也有權利要求
記錄內容拿出來在來談合不合理
只要記錄中沒有..誰管他誰提的
不要鳥他
要合法
麻煩記錄中要寫明討論與表決的合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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