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是近20年的大樓,
地下空間(B1以下含)當時規劃只有汽車停車位,
而且那時買車位是有實體權狀的,
但管委會把空餘的空間規劃機車停車位,
我要問的問題是:
管委會可以不經過有權人的同意之下,
直接在兩台車位的中間規劃機車停車位嗎?
或是法規可或不可在兩台車位中間規劃機車停車位?
兩車位的距離也就差不多70公分寬而已,
這樣停車後開車門不小心肯定會碰到機車的,
想請問這樣算是合法(法規)嗎?
畢竟汽車停車位是我花錢買的!!
如這去申訴管委會能成嗎?
覺得這管委會真的很可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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