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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限制店面租賃對象

請問有店面租賃的大大們
我的出租標為第四種商業區,詢問當地的都市規劃課可以允許設立日間照護中心。而使用項目是日間照護中心。

現有的住戶管理條例當中只禁止八大行業。所以在不違反現有住戶管理條例下就簽約了。並且先跟管委會說明承租的對象。為了避免誤會是24h得照護中心也提供相關資訊。

但管委會在幾天後發函說要開臨時動議動議內容是將原禁制項目外增列條例"不得設立或出租各型長期照顧機構、日間照顧、服務中心"等

請問是否有相關的經驗的大大可以這是可以的嗎?

謝謝了祝各位大大新年發大財...


-----2021/02/20------更新


沒想到這篇文章上了網路新聞

管委會能限制店面租賃業別嗎?

謝謝之前回覆的大大。我也找了幾篇相關的文章就留在這給以後同樣遇到這樣問題的人做參考

1.內政部函 95.11.24.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807183號

主旨:檢送本部95年11月16日召開研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之內容及效力,有無侵犯人民基本權利或影響社福、身障機構入駐社區問題乙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結論:本案經各單位討論檢視後,對於目前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等之內容,並無侵犯人民基本權利,或禁止非土福、身障、愛滋團體或機構等入駐社區之規定對於各公寓大廈或社區訂定之規約,仍不能低觸憲法、法律之規定,其牴觸者無效。


2.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3.19.營署建管字第0960013284號

主旨:關於公寓大廈規約得否限制設立老人養護中心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按「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條第12款及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本部85年5月25日台(85)內營字第8572695號函釋,「規約條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其內容不得井底觸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法令規定,牴觸者無效。」,故依據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法令規定,該公寓大廈坐落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建築物之用途,得設立老人養護中心時,自不得以公寓大廈規約另予限制。又按「目前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等之內容,並無侵犯人民基本權利,或禁止社福、身障、愛滋團體或機構等入駐非土區之規定。…對於各公寓大廈或社區訂定之規約,仍不能低觸憲法、法律之規定,其牴觸者無效。」本部業以(附件95.11.24.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807183號函)檢送會議紀錄結論在案。

相關的判例查詢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701 號民事判決
(這個就沒有超連結,可以到這裡做查詢 判決書查詢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重點是:法律已經准許之事項,規約僅能就技術性、細節性事項為規範,而不得違反法律意旨為不准許之規範。內政部營建署96年3 月19日營署建管字第0960013284號函釋認為規約內容不得牴觸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法令規定,牴觸者無效。

-----2021/02/22------更新



在會議中管委會也有請一名律師和議員到場來做說明。
就算我們列舉了我上面提供的內政部營建署的函釋,律師說:就算政府的法規核准,但也會尊重住戶多數人的意見。

並提出過往一些其他地方的對於抵制店面在法律之外的抗爭手段。

會議中也知道住戶要表達的意見。例如:人都會老,但看到這些老人我就覺得很恐慌,好像我即將老去,觀感不好。更有詢問律師在租客進駐後有什麼樣的法條可以禁止我們進入社區。

會後在我們的信箱中發現一張替租客設想的企業規劃所製發的傳單.大意就是租店面給日照中心,往後就會把樓上的空房租下來給老人住,以後整個社區就都會是救護車。

不得不說真是有生意頭腦的住戶。但要樓上的單位是符合政府的使用分區限制及相關單位的法規才可以。如果真的有不錯的利益空間,再推薦給各位網友大大們。

這件事真的讓住戶有所疑慮,其實用一下GOOGLE就查詢知道相關的資訊。並在會議上把社福機構進駐社區會對社區造成的"實質"損害列出來做討論。並將那張傳單上的猜測向我們做詢問。但沒有哪位住戶想跟我們做討論,很可惜。

在當天的會議後也有聽到說打算要把未來我們店面的租客要進駐前都要給管委會做審核列入規約。果然我在這將近10年的判決書查詢中看被法官打臉的規約內容都看到了。

趁這次會議也了解住戶的訴求。再來就等待正式的住戶規約到手後再跟房客討論了。

如有相關的進度就留下紀錄讓未來會遇到的人有法條法規和判例可以做查詢。

願大家知法懂法做個守法的好公民喔!!


------03/03 更新 ------


收到管委會對於上次通過的限制店面租賃對象的規約草案了。

依現行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需在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

雖然無法造成決議更改,但還是要以書面表達意見。

這是無奈的怒吼吧。

------03/19------


於03/05發函詢問高雄市政府工務局,請公部門解釋長照機構受大樓規約限制。公務員的專業無庸置疑。
並也說因為規約已屬違法,所以我們可以直接進駐日照中心。
如管委會認為我們已損害他們的公共利益可以請求縣市政府調解或訴訟。

承辦人也列舉了幾個內政部函釋來做說明並給予我們可供聯繫幫忙的窗口。

公寓大廈規約得否限制社會福利、身心障礙機構入駐社區事宜1案

內文提到

依住宅法第55條及第56條住宅使用人得於事件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住宅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前項之申訴,應邀集比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社會或經濟弱勢代表、社會福利學者等參與。」、「違反第54條規定經依第55條規定處理,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如有遭其他住戶或鄰人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為合法使用之情事,可由住宅使用人檢具具體事實洽住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

現在我們會檢具相關的具體事實包含住戶規約以及當天會議的影音記錄。希望真的可以跟內政部的函示一樣,由政府處理申訴並邀請一些學者及社福代表開會。給這大樓的管委會來上課。
2021-02-08 14:18 發佈
@@ 事先定的規則就算了~
先看你出租的行業
再根據你的租客去限制~
這個管委會也太ooxx
natsunatsu wrote:
請問有店面租賃的大大(恕刪)


依據民法第765條之規定,所有權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如果管委會有訂立限制出租對象之規約,已違反民法第765條之規定,可以提起民事訴訟確認該規約無效。而且真正有權的是區分所有權人,而不是管委會。
同樓上所言
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也有規定
第 4 條
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
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規約的內容若與母法相牴觸則為無效
yu928 wrote:
同樓上所言在公寓大廈(恕刪)


謝謝大大的回覆

也趕快的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給了解一遍..
還打給當地的建築管理處(專責單位)確認如上面大大所說的管委會條例是違反母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還利用判決書查詢有看到幾乎相同的案例

管委會也是在照護中心進駐後修改住戶條例,並提告民事訴訟要求照護中心以及屋主賠償損害。

一二審都敗訴,還上訴到最高法院等待審理。從103年告到現在。

期間管委會的主委還對房仲說:你要把房子租給好的租客。

實在好奇房子我花錢買了,更不是租給八大行業更沒有違反任何一條法律,憑什麼可以說三道四。

現在就是等區權會召開看他們怎麼說了。

謝謝大大的回覆.祝回覆的大大一生平安.
管委會權力也是有所限制的
只能執行大樓正常維護,不能自訂法律
而且就算區權會通過也不能牴觸母法
我的認知是這樣
沒想到這篇文章上了網路新聞

管委會能限制店面租賃業別嗎?

謝謝之前回覆的大大。我也找了幾篇相關的文章就留在這給以後同樣遇到這樣問題的人做參考

1.內政部函 95.11.24.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807183號

主旨:檢送本部95年11月16日召開研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之內容及效力,有無侵犯人民基本權利或影響社福、身障機構入駐社區問題乙案會議紀錄乙份,請查照。

結論:本案經各單位討論檢視後,對於目前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等之內容,並無侵犯人民基本權利,或禁止非土福、身障、愛滋團體或機構等入駐社區之規定對於各公寓大廈或社區訂定之規約,仍不能低觸憲法、法律之規定,其牴觸者無效。


2.內政部營建署函 96.03.19.營署建管字第0960013284號

主旨:關於公寓大廈規約得否限制設立老人養護中心之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說明:按「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條第12款及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按本部85年5月25日台(85)內營字第8572695號函釋,「規約條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其內容不得井底觸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法令規定,牴觸者無效。」,故依據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法令規定,該公寓大廈坐落之土地使用分區及建築物之用途,得設立老人養護中心時,自不得以公寓大廈規約另予限制。又按「目前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等之內容,並無侵犯人民基本權利,或禁止社福、身障、愛滋團體或機構等入駐非土區之規定。…對於各公寓大廈或社區訂定之規約,仍不能低觸憲法、法律之規定,其牴觸者無效。」本部業以(附件95.11.24.內授營建管字第0950807183號函)檢送會議紀錄結論在案。

相關的判例查詢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701 號民事判決
(這個就沒有超連結,可以到這裡做查詢 判決書查詢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重點是:法律已經准許之事項,規約僅能就技術性、細節性事項為規範,而不得違反法律意旨為不准許之規範。內政部營建署96年3 月19日營署建管字第0960013284號函釋認為規約內容不得牴觸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法令規定,牴觸者無效。
natsunatsu wrote:
沒想到這篇文章上了網...(恕刪)


管委會趕快上來補充知識
不要以為區權會多了不起
------0221進度更新------


毫無懸念的區權會通過了限制租賃對象的規約。

當場以表達反對的意見,再來就是等待他們的正式規約到來再請律師研議了.
natsunatsu wrote:
------0221...(恕刪)

買大樓店面的風險
當遇到無知住戶時
悲劇無奈的上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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