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長輩居住的大樓因為露臺漏水要整修,以前覺得露臺增建是違法的,即使另外幾戶露臺都增建也沒考慮過增建。(還有人直接搭鐵皮變房間之類的) 這次因為露臺地面膨起導致漏水的問題,長輩詢問友人後,才想除了防水也搭上法規1/3以內露臺面積的採光罩,卻收到管委會這種切結書,施工還要包地震天災?! 正常不是簽除地震天災外之一切損壞嗎? 還是其實它是要我只包地震天災不用管施工不良嗎? 我覺得該叫長輩就做防水然後把房子賣一賣離開這種管委會管轄的地方好了。 乾脆提報檢舉全部其他住戶的增建好了,有這種我不能蓋就檢舉這種心態會不會很過分啊?(是說檢舉應該也沒事吧?)
文字內容建議再找管委會確認清楚感覺應該只是指你們那一戶的牆面管委會成員或是總幹事並不一定是具備有法學素養寫的內容往往會不夠精準詞意不達另外使用大樓的露臺其實有個觀念要先知道因為大樓的露臺其實是屬於社區公設的一部分只是因為要使用該露臺就一定要經過某住戶家後才能抵達使用所以在銷售時這類露臺就會以分管契約的方式歸屬該戶約定專用雖然露台的使用權會歸給該戶.買價也會遠比其他非露臺戶貴上不少但露臺的本質仍舊是屬於公設的一部分因此想要在露臺上興建任何固定物都是必須先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才能變更所以即使你們符合了法規1/3的規定但未先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這關,基本上還是不合法只是看來你們社區似乎不會管這麼多...而露臺因為屬於約定專用所以有任何的維修問題就是由擁有使用權的住戶負責等到採光罩蓋上去後,因採光罩會一直連接到你們家外牆原本外牆是歸屬於管委會管理若是採光罩上去後,往後你家發生外牆龜裂漏水或是磁磚掉落的問題責任就難以釐清了因此既然要蓋,管委會自然要先將切結書寫好以免到時你們改了也享受到採光罩的便利外牆有問題卻依然還是找管委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