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裡面,居民提到地下室樓梯不合法,就從法規來看看是否合法:第九十五條 八層以上之樓層及下列建築物,應自各該層設置二座以上之直通樓梯達避難層或地面: 一、主要構造屬防火構造或使用不燃材料所建造之建築物在避難層以外之樓層供下列使用,或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目前得知:地下層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要設兩座樓梯。第八十九條 ......五、本章各節關於樓地板面積之計算,不包括法定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室內停車空間面積、騎樓及機械房、變電室、直通樓梯間、電梯間、蓄水池及屋頂突出物面積等類似用途部分。★目前得知:若是停車空間、機房或樓電梯,不算面積,也就是地下層樓地板面積=0,只要設一座樓梯。第三十三條 ......三、地面層以上每層之居室樓地板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或地下面積超過二百平方公尺者,樓梯及平臺寬度:一點二零公尺以上★目前得知:該樓梯寬度要1.2公尺以上。第三十九條 建築物內規定應設置之樓梯可以坡道代替之,除其淨寬應依本編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依左列規定:一、坡道之坡度,不得超過一比八。★目前得知:若有停車坡道,可替代一座樓梯。結論:建商有做坡道,免做樓梯,樓梯寬度多少並不重要。唯要確認坡道坡度是否1:8。這一題一樣,建商有做坡道,免做樓梯,況且ABC三棟地下相連,實際上有兩座樓梯+一座坡道可供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