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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社區每月管委會會議,能不能旁聽?

我是在台北市大同區的社區,住戶約150戶,社區還有700多萬。去年社區會議記錄出問題傷害到我本戶的權益,我在住戶意見表提希望能夠管委會會議錄音,沒想到竟然回我早就有錄音了。所以當我拿這回應要去拿傷害我權益的錄音檔時,管委會竟然不給我,總幹事表示怕機密給別人知道,主委則表示委員有時會罵住戶,為了社區和諧不能給錄音檔。

好了,那不給錄音,我自己參加旁聽不發言總行吧?


結果上週五總幹事回答,住戶不能列席。


我想請問大家,這樣有違公寓大廈管理法嗎?該怎麼處理?
2020-04-19 9:35 發佈
ilikepizza wrote:
我是在台北市大同區的社區,住戶約150戶,社區還有700多萬。去年社區會議記錄出問題傷害到我本戶的權益,我在住戶意見表提希望能夠管委會會議錄音,沒想到竟然回我早就有錄音了。所以當我拿這回應要去拿傷害我權益的錄音檔時,管委會竟然不給我,總幹事表示怕機密給別人知道,主委則表示委員有時會罵住戶,為了社區和諧不能給錄音檔。

好了,那不給錄音,我自己參加旁聽不發言總行吧?


結果上週五總幹事回答,住戶不能列席。


我想請問大家,這樣有違公寓大廈管理法嗎?該怎麼處理?(恕刪)


應該這樣說

社區規約有寫你們才有權參加..而管委會也無權拒絕

反之..沒寫那就無解..管委會有權拒絕

社區規約的內容才是重點..

因為沒有法律要求他們一定要讓住戶旁聽

所以他們有權拒絕住戶參加

也沒有法律規定一定要讓住戶聽錄音檔

所以他們一樣有權拒絕

他們該作的是把決議記錄公告

如果你想參加...麻煩去修改你們的社區規約

不然一般住戶參加的是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錄音檔一樣..社區規約有寫你們才有權聽..而管委會也無權拒絕

社區規約的內容才是重點..

旦不管你怎麼改..過去的錄音檔想要就提告吧

去法院要求把錄音當證據

那你自然就有權聽到了



PS:其實你們真的不信任管委會

開的臨時會議把所有人換掉就解決了
黑羽斷翼 wrote:
應該這樣說社區規約有(恕刪)


公約是沒寫非委員能不能參加等相關規定,但因該是您論述的相反吧,也就是說,如果有明訂住戶不能參加,才可以拒絕吧。我是這樣想啦,還有別人有不同想法嗎?

且我們每次都花公款去餐廳開會,我自己也去訂位好了,這公共場所也沒權趕人。
Q139.何謂利害關係人。

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參閱民事訴訟法第二章第三節訴訟參加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條例雖未對利害關係人予以定義,然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應屬利害關係人(參閱附件)。
ilikepizza wrote:
我是在台北市大同區的(恕刪)........................我想請問大家,這樣有違公寓大廈管理法嗎?該怎麼處理?



該怎麼處理?

有爭議的話,雙方都不用瞎猜

你寫份公文直接去函公寓大廈管理科要求主管機關裁示,你想參加社區每月管委會會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其它各項相關法律可不可以參加呢? (並附上貴社區規約)

另外公文副本雙掛號寄給社區管委會 !
sunreal77 wrote:
該怎麼處理?有爭議的(恕刪)


這招看起來可行喔!
以台北市來說就是寫1999對吧
1999這樣寫希望他會理我,給我個裁示(不要寫請雙方遵守公寓大廈管理法,這等於沒寫)。

還是真的寫紙本公文呢?一般民眾怎麼寫紙本公文給建管處呢?怎麼起頭。
5007382 wrote:
Q139.何謂利害關係人。

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人(參閱民事訴訟法第二章第三節訴訟參加及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條例雖未對利害關係人予以定義,然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均應屬利害關係人(參閱附件)。 (恕刪)


你有沒有注意到

這些都是會議記錄

你有權去查看所有開會後的結論和報表

而不是讓你參加會議過程

而且這也不包括錄音檔
Saido

管委會只是『執行者』,太多管委會自我膨脹、擴權了!區權會才是最高權利機構。

2024-10-06 15:22
當然有權旁聽,只是沒有發言權力
ilikepizza wrote:
公約是沒寫非委員能不能參加等相關規定,但因該是您論述的相反吧,也就是說,如果有明訂住戶不能參加,才可以拒絕吧。我是這樣想啦,還有別人有不同想法嗎?

且我們每次都花公款去餐廳開會,我自己也去訂位好了,這公共場所也沒權趕人。 (恕刪)


法律沒有寫我不可以去你家

那表示我就可以自由進出你家嗎?

而且如果照你說的

路人甲路過你們社區

他也有權參加你們的管委會議嗎


並不是法律沒有禁止。。這世界就要配合你的喜好而轉動

畢竟憑什麼是你的喜好。。而不是別人的


還有你喜歡去餐廳就去

管委會定包廂就好

你一樣沒權進去

有本事自已定個包廂去跟鬼開會吧
Saido

居然有人同意管委會如此擴權?那你的權益被剝奪只是自取其辱。

2024-10-06 15:24
coolklya

刑法第 306 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2024-10-17 11:45
ilikepizza wrote:
我是在台北市大同區的..
去年社區會議記錄出問題傷害到我本戶的權益...(恕刪)

如果覺得管委會的決定侵害你的權益,
那就直接走調解或上法院處理啊!
糾結在會議過程有任何意義??
比較好奇的是社區會議記錄傷害到貴戶哪種權益??
不會是因為電梯壽限到了要更新,
要由社區基金出錢或所有住戶分攤??
讓你覺得1樓沒用到電梯所以不該分攤這類的吧?
人類中最卑鄙無恥的是, 權力擁有者和諂媚權貴者, 藏身安全場所歌詠戰爭, 用愛國心將無知者送往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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