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主委可違反管委會決議私自行事嗎???

本社區主委在選擇保全公司一事,公然違反管委會決議,想私自與其他保全公司簽約,此舉將造成社區每年需多付12萬給保全公司.請問他有此權力嗎???
他提出之理由為:
1.得標保全公司所派出之總幹事為現管理委員之親屬,此違反公務人員利益迴避辦法.但據了解,公務人員利益迴避辦法所定義之親屬為配偶或二等親內,該管理委員和總幹事是六等親,且該管理委員和保全公司老闆並無任何親屬或朋友關係.
2.依社區規約: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需經區權人會議決議.但更換保全公司好像和此條規約無任何關係.

目前本社區之管理委員為有給職,如果主委硬要如此行事,是否可告發他"背信罪".
2020-04-16 12:47 發佈
簽約我記得要蓋四五個章,不是主委一個章就能成事

大章、主委、副主委、財委、監委
kent.huang wrote:
本社區主委在選擇保全(恕刪)


召開住戶大會
直接罷免他比較快
kent.huang wrote:
本社區主委在選擇保全...(恕刪)

主委是法定代表人
一般中大社區會例會投票決定,並有會議紀錄,有所依據
如果只是小社區很可能都是主委決定,其他委員是不管事的
綜合以上,無法對你的問題做評定,請自行了解社區運做再提出較據體的敘述,才有辦法判斷
重點再於誰蓋了章,蓋了就是同意,會議沒提出反對,事後要推翻,那才是問題
根據我的經驗,
除非是第一屆,選擇物業公司(保全等)才會經由區權會,
不然都是由管委會決議,不然你們的區權會會開很久、很久、很久。

當然,如果區權會已有決議,管委會只是一個處理機構,
如果沒有按照決議去做,可以向管委會提出質疑,最好聯合其他住戶,
例如把跟管委會往來的內容提供給其他住戶看,
如果該管委會委員不適任,則可以提出罷免。

一般社區簽約啥的,都只有蓋兩個章,一個是社區章,一個是法人代表。
只有社區基金會找三個人以上的印鑑,避免被人捲款。
Kang-Wei Tzou wrote:
根據我的經驗,除非是(恕刪)

本社區從有保全公司開始,聘用保全公司及公司相關人員任用(總幹事,保全及清潔工),均是由社區管委會決議執行。
kent.huang wrote:
本社區主委在選擇保全...(恕刪)


我比較好奇,既然保全公司跟住戶沒有任何關係、就改派公司其他人員來當總幹事
原本有關係的員工可以到其他社區服務
這樣不是皆大歡喜?

如果一定要指名改員到特定有關係的社區服務,反而會讓其他住戶心生反感?

至於新的保全公司由誰決定?可能要看社區規範了(管委會或是區全會
ha mr

換家回扣不高阿,當然不想換

2024-01-23 5:02
保全公司派任的總幹事不能與管委有親戚關係?沒聽過有這規定或法條。除非樓主社區住戶規約有規定。
社區總幹事又不是公務員職,用公務員利益迴避法來壓,沒什麼道理。
覺得派任總幹事不適合,可以請物業(保全)公司換總幹事就行了,幹嘛大動作換掉得標的保全公司?要換也得管委會開會表決同意。
管委會是合議制,如果主委權力這麼大,管委們以後都不用浪費時間開會啦!主委一人決定就好了。
主委硬要換保全公司,可以強烈懷疑主委跟他想用的保全公司,有利益關係。
樓主社區管委是有給職的,很幸福,表示社區很有錢,心術不正的委員,必定有肥水可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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