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區主委在選擇保全公司一事,公然違反管委會決議,想私自與其他保全公司簽約,此舉將造成社區每年需多付12萬給保全公司.請問他有此權力嗎???
他提出之理由為:
1.得標保全公司所派出之總幹事為現管理委員之親屬,此違反公務人員利益迴避辦法.但據了解,公務人員利益迴避辦法所定義之親屬為配偶或二等親內,該管理委員和總幹事是六等親,且該管理委員和保全公司老闆並無任何親屬或朋友關係.
2.依社區規約: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需經區權人會議決議.但更換保全公司好像和此條規約無任何關係.
目前本社區之管理委員為有給職,如果主委硬要如此行事,是否可告發他"背信罪".
kent.huang wrote:
本社區主委在選擇保全...(恕刪)
主委是法定代表人
一般中大社區會例會投票決定,並有會議紀錄,有所依據
如果只是小社區很可能都是主委決定,其他委員是不管事的
綜合以上,無法對你的問題做評定,請自行了解社區運做再提出較據體的敘述,才有辦法判斷
重點再於誰蓋了章,蓋了就是同意,會議沒提出反對,事後要推翻,那才是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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