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之前尚未成立管委會
建商已賣出的房子都會向住戶收每月1800
但事後成立管委 建商表示之前收費已支付雜支無餘額可交付(帳料不一且不願交付管委)
且針對未賣出的戶數 只願支付每月450的管理費
請問是否有法律途徑可追回款項
還是只能網路公告其行為提醒其他買家要注意此建商
謝謝
在管委會未成立前,建商有提列公共基金嗎?
未賣出戶,建商也得依照收繳每戶的管理費用繳付啊,這樣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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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
二、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至新臺幣一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為千分之十五。
三、逾新臺幣一億元至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五。
四、逾新臺幣十億元者,超過新臺幣十億元部分為千分之三。
前項工程造價,指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載明之工程造價。
pampas wrote:
因之前尚未成立管委會...(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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