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於108年修訂社區規約,訂定前陽台不得設置曬衣架。我103年遷入時,當時社區規約並無此條約,我裝潢時在前陽台裝設升降型曬衣架,並通過管委會檢查退還裝潢押金。今年管委會修訂規約後,要求我拆除升降曬衣架,卻允許其他住戶於前陽台擺放活動型曬衣架,請問我需配合拆除嗎?還是有其他申訴管道?
boru0307 wrote:
管委會於108年修訂...(恕刪)
法律這種事是 既往不就~
難道現在社區新約規定,有裝潢的要2萬補償公設清潔,要去跟前面已經全部裝潢完的人收一次2萬?
只因這條是現在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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