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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各位關於大樓有出租套房管委會是否有權利要求加收管理費

個位好,本人被推派擔任管委會主委,我們是新的大樓,完全沒有管委會的經驗;在今天我跟副主委討論,因為我們住戶有改建為套房做出租使用,考量到電梯的使用量及一些公設的維護問題,所以想對該住戶加收管理費,不知道是否有相關的權利、法令,或是有人有遇過相同的情況可以讓我做參考,感謝。
2019-01-05 23:46 發佈

yung0214 wrote:
個位好,本人不幸被推派擔任管委會主委(因為沒人要當),我們是新的大樓,完全沒有管委會的經驗;在今天我跟副主委討論,因為我們住戶有改建為套房做出租使用,考量到電梯的使用量及一些公設的維護問題,所以想對該住戶加收管理費,不知道是否有相關的權利、法令,或是有人有遇過相同的情況可以讓我做參考,感謝。


如果你能達成共識..並經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可以..



第十八條 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提列之公共基金,起造人於該公寓大廈使用執照申請時,應提出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庫代收之證明;於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完成依第五十七條規定點交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由公庫代為撥付。同款所稱比例或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公共基金應設專戶儲存,並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交付信託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交付信託。其運用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規定起造人應提列之公共基金,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前,起造人已取得建造執照者,不適用之。



旦相信我...你提出來一定會被....幹.......到........爆..................

黑羽斷翼 wrote:
如果你能達成共識....(恕刪)

是的!沒錯,我真的被屋主幹!到!爆!
他要求我拿出法源依據,但是我們幾個資深的住戶認為這麼做合情合理,因為之後會面臨到電梯的維修,及目前公電的使用量問題!唉~管委會真不是個好幹的差事!
你這是沒事找事做 搶錢嗎? 假如沒租出去 那可以不用繳管理費嗎? 1人住跟10人住 那10人 意思要加10人的管理費嗎? 我只是舉例/ 我跟你說想撈錢 要從外牆廣告看板收租金下手比較好

yung0214 wrote:
是的!沒錯,我真的...(恕刪)


區權會 開會 通過 大家就沒話說

但 出租戶的區權人 是不是絕大數 這就是你要考慮的問題

當主委 要有魄力 就是在社區剛成立時成立規矩

但你也只能當2年 卸任後呢?

新任主委 會不會推翻你的政策呢?

正與反 都是你要去思考的!!

如果你有正職工作 面對這個無給職的工作 你會很灰心~~

tsai5059999 wrote:
區權會 開會 通過...(恕刪)


對啊,沒錯,2年後或者是等到房東當上主委時這個提議會不會被推翻也不一定,目前所遇到的問題都讓人蠻灰心的沒錯,因為絕大多數的住戶都還沒搬進來,對於現況都很不清楚,所以在訂定一些公約時,大家都沒意見、不發言,說實在真的做起來有些無力感😔
不太懂樓主的想法?
一般來說,管理費會依照住戶坪數,
或是車位有無,甚或是機械停車位維修費收取。
所以如果該戶住太多人要多收費?
或是該戶有:一戶改裝成多間套房出租就要多收費?
一戶改成3間套房,共住3個人;
跟自住戶全部住3個人收費不一樣?
這可能要定義清楚,不然有得扯喔。

湖海一散人 wrote:
不太懂樓主的想法?...(恕刪)

對,您提出的看法沒錯,因為有住戶提出這個問題,所以才來問看看有沒有遇到類似的經驗可以分享,因為我也是第一次住在公寓大廈,現在想想好像住透天的比較單純一點!
謝謝您提供的建議可以讓我參考
yung0214 wrote:
個位好,本人被推派擔...(恕刪)


從變更大樓結構著手比較好
加收管理費立場薄弱,我是旁觀者都覺得你亂來。
真想多收,也沒多多少錢
事情複雜化又得罪人

跟「人、錢」有關的最難搞
建議別自己挖坑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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