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公寓能否成立管委會?

如題 小公寓五樓兩邊各五樓戶
由於許多共用設施維修大家都不願意出面處理 是否能成立管委會?需要多少住戶同意? 又如何知道這幾戶總共有多少人?是一戶一票還是只要有產權的都算一票?成立過程繁複嗎?管委會能有何實質權力?
2018-07-20 22:2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小公寓 管委會

qsc550125 wrote:
如題 小公寓五樓兩邊...(恕刪)


可以!需全部住戶同意,可洽區公所,

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開區分所有權會議
記得依法公告及寄送通知...

31條 3/4出席,2/3決議 (很難)
32條 第二次,寬鬆。
以你們的戶數,要找到3戶(含你),決議公告後,只要不要有超過5戶書面反對,就過了。

一個建號一個區分所有權人
去調該土地上有幾筆建物。


管委會的權力來自區分所有權會議,
沒繳費,符合條件者甚至可以請法院訴請遷離
22條


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5條
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27條
第二十七條 各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有一表決權。數人共有一專有部分者,該表決權應推由一人行使。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出席人數與表決權之計算,於任一區分所有權人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任一區分所有權人所有之專有部分之個數超過全部專有部分個數總合之五分之一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區分所有權人因故無法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時,得以書面委託配偶、有行為能力之直系血親、其他區分所有權人或承租人代理出席;受託人於受託之區分所有權占全部區分所有權五分之一以上者,或以單一區分所有權計算之人數超過區分所有權人數五分之一者,其超過部分不予計算。

另外28-32條你在看一下。就不轉貼了。

當初我是為了整合爛尾樓,
去考了一個總幹事資格。
五天的課程大概都在念這個條例。


32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

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