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區因為財委發現委員會內黑幕重重
為自保所以請辭同時不用印,造成社區款項無法核撥
委員會其他成員為了要儘速核撥款項
乃積極招開臨時會
第一次招開時因出席人數未達委員會人員一半而流會
第二是召開時,順利開成了,會中改選財務委員
並依此會議紀錄到銀行換印鑑及領款
但後來在會議紀錄及會議簽到簿上發現出席委員中有一位並非委員資格
該次會議中若扣掉該名假冒委員,則會人數不足
所以管委會為避免人數不足,乃找人假冒委員以達到開會門檻
請問這樣的行為,主委是否觸犯背信或其他法律
fannfelix wrote:
本社區因為財委發現...(恕刪)
你是不是搞錯程序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提到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選出委員 若干人
管理委員會委員自己在開會
互推出 主任委員 監察委員 財務委員 副主任委員 設備委員 等等
並不是 區權人會議 選出財務委員的!!
是委員互推職務喔!!
當然可能是你們 規約 如此決議 那就沒話說啦!!
開區權會 很容易流會 更不符法規 只要有人檢舉 一個程序不對 法院就很可能判敗訴
這樣會使你們 社區很容易無法運轉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有寫到 委員是互推 並不是開區權會決議的!!
以下擷取於內政部營建署網頁 供你參考
https://www.cpami.gov.tw/%E6%9C%80%E6%96%B0%E8%A8%8A%E6%81%AF/%E8%A9%B3%E7%B4%B0%E8%B3%87%E6%96%99/7946-%E9%97%9C%E6%96%BC%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5%8D%80%E5%88%86%E6%89%80%E6%9C%89%E6%AC%8A%E4%BA%BA%E6%9C%83%E8%AD%B0%E5%8F%AC%E9%9B%86%E4%BA%BA%E7%96%91%E7%BE%A9%E4%B8%80%E6%A1%88.html
按條例第3條第9款及第29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是管理委員會係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至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則應回歸條例第25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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