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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臨時會假冒委員出席

本社區因為財委發現委員會內黑幕重重

為自保所以請辭同時不用印,造成社區款項無法核撥

委員會其他成員為了要儘速核撥款項

乃積極招開臨時會

第一次招開時因出席人數未達委員會人員一半而流會

第二是召開時,順利開成了,會中改選財務委員

並依此會議紀錄到銀行換印鑑及領款

但後來在會議紀錄及會議簽到簿上發現出席委員中有一位並非委員資格

該次會議中若扣掉該名假冒委員,則會人數不足

所以管委會為避免人數不足,乃找人假冒委員以達到開會門檻

請問這樣的行為,主委是否觸犯背信或其他法律
2018-06-09 9:2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管委 委員

fannfelix wrote:
本社區因為財委發現...(恕刪)

非委員資格的那個是簽自己名字還是簽未出席委員的名字?
如果是簽自己名字那應該是無效決議吧
如果是代簽那就是偽造文書
還是到公所申請法扶問問會比較準
fannfelix wrote:
本社區因為財委發現...(恕刪)


你是不是搞錯程序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提到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選出委員 若干人

管理委員會委員自己在開會

互推出 主任委員 監察委員 財務委員 副主任委員 設備委員 等等

並不是 區權人會議 選出財務委員的!!

是委員互推職務喔!!

當然可能是你們 規約 如此決議 那就沒話說啦!!

開區權會 很容易流會 更不符法規 只要有人檢舉 一個程序不對 法院就很可能判敗訴

這樣會使你們 社區很容易無法運轉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有寫到 委員是互推 並不是開區權會決議的!!


以下擷取於內政部營建署網頁 供你參考

https://www.cpami.gov.tw/%E6%9C%80%E6%96%B0%E8%A8%8A%E6%81%AF/%E8%A9%B3%E7%B4%B0%E8%B3%87%E6%96%99/7946-%E9%97%9C%E6%96%BC%E5%85%AC%E5%AF%93%E5%A4%A7%E5%BB%88%E5%8D%80%E5%88%86%E6%89%80%E6%9C%89%E6%AC%8A%E4%BA%BA%E6%9C%83%E8%AD%B0%E5%8F%AC%E9%9B%86%E4%BA%BA%E7%96%91%E7%BE%A9%E4%B8%80%E6%A1%88.html



按條例第3條第9款及第29條規定:「管理委員會:指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是管理委員會係為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至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開,則應回歸條例第25條之規定。
開臨時會是為了對付那些有問題的委員,過程有瑕疵的話一定被搞回來,重開一次吧。
補充說明
召開的是臨時管理委員會議,不是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在會議中互相推舉委員
簽的是自己的名字,只是他不具委員資格
fannfelix wrote:
補充說明召開的是臨...(恕刪)


看有沒有寫委託書 或符合自己社區規約 規定

配偶或直系血親 可以代理之類的@@

不然告上法院 委員會是絕對敗訴的!!

且財務委員是重要職務 雖然 主管機關已經報備過主委 以主委為主

但財務委員如有換人理當也要報備給主管機關 核准

為什麼銀行可以不認主管機關公文和社區管委會會議記錄兩項文件 而直接換印鑑

是每家銀行認定不同嗎? 還是沒報備 主管機關根本也無從知悉 要有人檢舉才知道?

這存在很多疑問 打給主管機關投訴 絕對可以成立!!


tsai5059999 wrote:
看有沒有寫委託書 ...(恕刪)


沒有任何委託書
且本社區規約對委員無法出席的委託也僅限其他委員代出席
因財務委員真的很重要
所以本人決定直接提起背信告訴
交給法院處理
財委是委員互推產生的.至少要有委員資格條件...
確實沒委員資格的住戶.是不能當財委的...
補充說明

當次委員臨時會推舉出來的財委是有委員資格的

但當次開會人員中有一人是不具委員資格的

若扣掉該位不具委員資格的人員

則當次委員會會因人數不足而流會

委員會為避免人數不足流會

找一般住戶湊足人數,且對外宣稱他是委員

來招開委員會改選財委

然後再依此會議紀錄到銀行更換印鑑,然後領款

請問此舉主委是否有觸犯背信罪

fannfelix wrote:
補充說明當次委員臨時...(恕刪)


你自己google背信罪就很清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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