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客You wrote:社會秩序維護法吧...(恕刪) 第 63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第 68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無正當理由,於公共場所、房屋近旁焚火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第 72 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