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個月來因管委會某行為違法,經數個月內部溝通無效於是向市政府陳情,要求公權力介入並開罰, 但市政府的回覆卻是我們沒成立管委會要我們成立管委會解決??????? 難道我家繳快30年的管理費是繳假的嗎? 依最高行政法院103年9月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認為申請報備僅使主管機關知悉與是否合法成立無涉,未經登記對於管委會是否合法成立不生影響。 市政府這種回覆是對的嗎? 如果依照市政府的回覆我是不是可以要回近30年的偽管理費並附加利息,以後並可拒繳管理費。 看到台南市政府這種睜眼說瞎話的回覆,突然好灰心原來這就是政府。 並呼籲版友們,如果你家管委會未登記要好好注意自己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