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
我剛加入社區管委會,日前有住戶控告剛結束的區權會的程序問題(之前寫"決議事項"不夠明確,其實他是告區權會出席人數不符規約比例,又說未依規定寄發會議記錄;但其實第一次人數不足,第二次重開要求比率較低即達法定人數,也有寄發會議記錄;他的控告主要是要阻擋或至少拖延管委會執行區權人決議事項),
管委會想要委任侓師出席處理,因為委員會沒有人懂得訴訟,如果僅由某一委員或社區總幹事代表出庭,之後如果敗訴,影響社區權益甚大。
但有人提醒:社區規約規定如下
管理費用途 如下:(一)委任或僱傭管理服務人之報酬。(二)共用部分、約定專用及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費用或使用償金。(三)有關共用部分之火災保險費、責任保險費及其他財產保險費。(四)管理組織之辦公費、電話費及其他事務費。(五)稅捐及其他徵收之稅賦。(六)因管理事務洽詢律師、建築師等專業顧問之諮詢費用。(七)其他基地及共用部分之經常管理費用。
其中第六點,只說管理費可用於“諮詢”,不知如果“委任”律師,會不會有違法之嫌?
我的感想是,如果不能委任律師,那任何人告管委會,敗訴機率就大大提高。
若要召開臨時區大,必定耗時又耗錢,等通過了也來不急代理出庭了。
懇請各位大大指點或分享經驗,謝謝!
第三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
十一、管理服務人:指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僱傭或委任而執行建築物管理維護事務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或管理維護公司。
...
第四章 管理服務人
第四十一條 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及辦理公司登記,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領登記證後,始得執業。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條例所定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以下簡稱管理服務人員)之類別如下:
一、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以下簡稱事務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一般事務管理服務事項之人員。
二、公寓大廈技術服務人員(以下簡稱技術服務人員):
(一)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防火避難設施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防火避難設施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
(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人員(以下簡稱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指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認可證,受僱或受任執行公寓大廈設備安全管理維護事務之人員。
==========我是分隔線===========
我不會選擇用第一點來解釋。
畢竟,在公寓大廈相關規章中,「管理服務人」是一個專有名詞。
至於 貴社區的規約為何訂的這麼死板板,就莫宰羊了@@""
tsongtsong wrote:
各位好,我剛加入社區...(恕刪)
到底是那一個該死的管理委員會想用住戶繳的錢請律師來跟住戶對幹!
這種管理委員會我一定不會相信沒有鬼!
管理委員會委任律師是應該是對外部事務或廠商訴訟之類!用來對付自己住戶真的太有問題了!
管理委員會自己程序不合法,住戶只是依法要求並保障自身的權益,就算他是要拖延也是用正當的方法!(一般這種是提告者都會有口頭告知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不理會才會提告,是誰逼住戶提告的?管理委員會自己需不需要反省?)
“如果敗訴,影響社區權益甚大”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想法?是管理委員會自知理虧才想要用住戶的錢請律師來強壓住戶嗎?
一般如果管理委員會沒有任何問題上法院大多都會勝訴,因為管理委員會都是為社區服務而且管理顧問公司也有法務,請總幹事或是主委或是委員出庭就可以了,除非管理委員會自知站不住腳才會這樣!電視新聞看一下管理委員會會敗訴管理委員會都是處理上有瑕疵的案例,(例如外牆磚瓦掉落造成……)不然管理委員會跟本不容易輸好嗎?
以前不是有管委會告恐怖會打人的住戶 還把住戶驅逐出社區的 不委任律師如何可以辦得到?
管委會多半都是義務職 為何麼要自己出錢來委任律師幫忙辯護 如果社區都不出錢
恐怕所有社區委員都需要自己是律師而不用錢打官司(見過主委是律師-官司都自己處理)
關鍵在於使用管委會的錢來訴訟 是否合理與合法 還有是否合乎程序
倘若住戶的訴訟是針對管委會本身或是管委會的成員因為執行社區管理而被告需要委任律師
用社區的管理費來委任律師當然是可以的 若住戶覺得不可以用這些錢來找律師
住戶可以翻案(連署相當數量的住戶)要求開臨時區分所以權人會議來"不同意"這個費用
tsongtsong wrote:
回5樓MAY313住...(恕刪)
法律賦予人民提告的權利,那是他主張他權利的方式,
他提告前都沒跟人警告過嗎?如果有!那就不能怪他提告阿,
被告有沒有問題呢?為什麼被告呢?
他提告如果不合理,法院也會駁回好嗎?
他不提告權益受害的是他欸,
也有時效問題,他不提告過了時效那他的權益就會受到損害
不要說人愛告,有些人真的太皮
他提告的部份你們如果認為合法那更沒什麼問題不是嗎?
就據實回答啊,不然要說謊或鬼扯嗎?
如果會敗訴那管理委員會就是有應該改進的部份不是嗎?
不必有一定要贏的壓力,這是民法,有問題該改進的就改進,
我想他是不是告決議無效?
有沒有損害賠償的問題?他引用那些法條?去注意
總幹事去開庭也是用上班時間不是瑪?
如果在法庭上不知道或不確定要如何回答,可以跟法官說這個問題回去跟管理委員會確認再以書面陳報就好了啊!(管委會也可以有時間商量做你們認為最好的答覆)
原告有請律師嗎?你能確定嗎?
如不確定,你看起訴書是否有律師,如果沒有,那就是沒有阿,
如果有!那這住戶還真是下重本了!那也證明他認為這件事對他有重要不是嗎?
他自己出律師費欸。不是用公共費用喔!那也當然不應該用公共費用來請律師阿!
還有
怕會被罵的話,那就公告阿!看有沒有人自願出庭,那判決下來就沒話說了,不用怪來怪去(有位網友說過十觜九屁股這形容詞)
管理委員會真的原則上不應該用住戶繳的錢請律師對付住戶(對內),只能對外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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