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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宅公甲管委會停車位租用新規定--是否違法 ?

國宅公甲管委會停車位租用新規定--是否違法 ?

公甲管委會公告了一項車位租用的新規定(先註明: 全部的公甲區分所有權人並未持有停車位所有權),
明顯歧視有房沒車, 或有車沒房的承租人,
公告天下上述這兩種人不配跟有房有車的住戶擁有相同的租用車位權益,
簡單的說, 公告藉由核對房屋所有權與車籍資料, 保障有房有車的住戶繼續繳費租用車位,
而上述兩種次等住戶, 則要被強制收回原已租用的車位,靜待管委會的重新分配!!
但車位不夠, 所以沒抽到就是算你倒霉,
而當初用沒車位的行情價買進公甲房子的屋主, 則是藉由告管委會,逼得管委會要實施車位新規定,
進而保障這些屋主的車位租用優先權!
到底是人性的貪戀還是其他原因? 當初你買房就已經知道租不到車位而用較低的房價買入,現在倒成為房價上漲的受益人,
但歸咎原因,到底還是管委會的問題!!

只是為何不學學公乙, 車位一年一抽, 大家都公平, 公甲為何辦不到 ?
原因有二
一: 管委會沒能力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全部車位收回重抽籤, 因為既得利益者不會讓全部車位重抽籤的規定通過
二: 管委會成員也是有房有車的住戶, 怎麼會同意全部重抽籤的規定讓自己陷入無車位可租用的狀況

我自己就是公甲的承租戶, 當初租房時房東有說只要持續繳費就可以繼續租用車位,
而公甲車位的租用辦法也是不成文規定行之有年,
某些屋主當初也是用有車位的行情價買下公甲的房子,如今這些沒有車子的屋主則要蒙受損失,因為車位要被收回,
這樣的規定是合法嗎? 這樣的規定有效嗎?

我猜想大部份上述兩種次等住戶對管委會的蠻幹也莫可奈何,
大概只有極少數像我這樣, 站出來爭取權益,
包括書面申請: 閱覽公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會議紀錄以及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 以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 條向管委申請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
這些申請, 管委會都不理我!!

我也剛填完市民建議, 向新竹市長申訴!!
現在則是在 Mobile01 發文!!
2017-01-03 23:08 發佈
管委會怎麼做是一回事, 覺的不合理應該也是由房東出面來向管委會抗議或向市政府申訴, 承租戶面對的應該是房東, 要求房東減房租補貼當初說好的車位或是另尋它處租屋才對, 怎麼承租戶跳過房東來做這些事, 怪怪的
請用存證信函+調解委員會 or 找民代協調
公權力不受理民事糾紛

bacardii wrote:
我自己就是公甲的承租戶, 當初租房時房東有說只要持續繳費就可以繼續租用車位,
而公甲車位的租用辦法也是不成文規定行之有年,
某些屋主當初也是用有車位的行情價買下公甲的房子,如今這些沒有車子的屋主則要蒙受損失,因為車位要被收回,
這樣的規定是合法嗎? 這樣的規定有效嗎?



您要找的是您承租房子的屋主
而非向管委會或其他單位申訴

申訴的動作是交由屋主來處理

印象中公甲的車位是屬於公設,並非私人產權
公設的使用辦法,依法規是由區權會授權管委會全權管理
所以管委會這樣規定,似乎是其權限範圍,
可以請房東去問看看租屋者要如何處理
行照需與戶籍地址相同
若房子是自己的,就算沒車位,戶籍也在這,行照地址也可在這
若是租的,就要求遷戶籍,不然就不租了

不過清潔費1000元,真是天價

jongtsuen wrote:
公甲管委會公告了一...(恕刪)
這個最大的問題在於...

社區老人很多,老人的小孩買房的、嫁出去的,然後戶籍也都遷出去了,剩老人家的戶籍留著。

然後車位原本是租著,等小孩帶孫子回來時可以停,或者住附近的小孩,每天會過來看看老人家停車用...

現在這樣的規定,代表小孩回來看老人家沒有地方可以停車,所以很多老人家跳腳。

另外一點,要租還要看行照地址,汽車所有權人的戶籍和房屋所有權人的親屬關係,才決定有沒有得租。

所以...很多人只能生氣去抗議。

但是如同前面所說,車位所有權是社區的,他們這樣規定,似乎也沒有不合法的地方,只有不合情理的地方。

那邊附近的光復社區以前也是車位不夠,先買搬進去的就都有車位,後來房子賣光後車位就不夠了,每年都為了車位吵翻天,後來大家下定決心,因為車位很多都是拿來租給附近住家,就修改住戶規範不準私下租給外車,停車位的車牌籍必須是房屋所有權人三等親內,租屋者必須附租約才能申請停車位,房屋售出就收回停車位,然後漲停車位費用,拿來補助無車位車主停車位租金,因為車位是共有的,結果現在停車位大家都有,也不用年年抽籤了.
我在公甲住了18年.這個車位的規定有違法了嗎?
全部公甲的人都沒有車位的獨立產權.都是算在公設裏.
你只是房客去向公甲甲區的管理會申訴,誰會理你,因為你又不是區分所有人,等你是區分所有權人之後,再向管委會申訴,管委會就會理你了.

只能說公甲的房價會掉下來,要就快撿.
感謝大家指教
我自己其實對法律不是那麼熟悉, 但我發現大部份的人更是不熟法律,
我想要說的是權益受到侵害的問題, 承租戶也有承租戶的權益, 管委會也有管委會被法律上規定的權責,
不是管委會說的就都算, 也不是區權會定出的規約就一定合法, 舉幾個例子,

1. 若管委會以"非法"方式侵入承租戶住所, 請問承租是去跟房東申訴嗎 ? 還是應該去警局報案 ?
2. 若政府"違法"強徵你家的土地, 違法強拆你家的房子, 請問你是要跟賣你房子的前屋主還是跟留祖產給你的長輩申訴 ?
3. 若政府依"惡法"強徵你家的土地, 依惡法強拆你家的房子, 請問你就鼻子摸摸搬走嗎 ?

當我們權益受到侵害時, 若自己不去爭取, 當然也不用冀望別人會幫你爭取,
但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 我訴求的是管委會的做法是否違法,
對管委會的書面申請閱覽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過程中, 管委會就已違法(申請人中還有另外一個沒有車子的屋主)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

我致電市府相關權責單位, 就是要我先用書面申請, 再去市府申訴, 否則口說無憑,
管委會傲慢, 對於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置之不理, 違法而不自知, 但我們小老百性還要工作呀, 哪裡禁的起三天兩頭請假
去管委會,去市府搞這些?
同樣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我懷疑沒有)或是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對這樣的規定是否具有效力也是我要弄清楚的!!
為何我說管委會蠻幹, 就是看準了權益受到侵害的是相對少數,
難道這些少數人只能坐以待斃 ? 或是去法院告 ? 這些都太慢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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