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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停車位問題

請問,管委會停車位是屬大家持分共有,管委會也將停車位每月承租給大樓住戶,但管委會卻採先到先租,也就是除非有人放棄,不然後來的新住戶是永遠租不到停車位,請問這樣合法嗎?
2016-12-25 8:4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管委 問題
不合法也不合理…每個所有權人都應有相同的權利,正常的作法是每年抽籤一次
依法的話
請問有條文或案例分享嗎
應該要每年重抽一次。比較公平。

開住戶大會可以提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好像沒規定這麼細的項目
你們的規約有這一條先佔先贏的條款嗎
如果沒有就請求要公平抽籤
如果有就聯合其他新住戶在住戶大會翻案
如你們是少數那就走法律程序,勝算很大
至於民法的法條我就沒研究了
感謝大家回覆,住戶大會出席的大部分都是既得利益者,提案時也說大家都是這樣排...我們幾個苦苦等待車位的有點無力,管委會窮的要死,就連便宜到跨張的停車費,要調漲都使用多數暴力....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有哪些基本原則?

  有六大原則:

  (1)平等原則,即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法律地位平等,平等地受法律保護,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自願原則,即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時,體現自己的意志,作真實意思表示,通過自己的內心真實意願來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3)公平原則,即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爲價值判斷標准,用來衡量民事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系,確定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義務及民事責任承擔等。

  (4)等價有償原則,即取得他人財産利益或得到他人勞動服務,均應向對方支付對等價款或酬金。

  (5)誠實信用原則,即民事主體在爲民事行爲時應言行一致,表裏如一,信守諾言。

  (6)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即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中必須正確行使民事權利,遵守法律和國家政策,不得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
那是家務事,公家除非明顯違法,不然很少介入,區權人提案修改,修完再要求管委會和管理室去執行,沒做在去建管處爭議調處,時間和程序冗長點,是比較好的做法
除了一開始買房已經配分之固定專屬車位外(樓主所謂的大樓停車位由大樓住戶共同持有並不正確...賣房時建商有分..有持份地下室車位者是有畫分固定車位以及權狀..無車位者並無地下室車位持份)...所以一般大樓會在多餘的可用公共空間畫出機汽車停車位(這才是所有住戶持份之區域)...這塊層面屬家務事..我們大樓公共出租機車位基本上由已租用者看是否繼續(有優先權)若放棄就釋出抽籤...而公共汽車位是每年重新抽籤無優先權...
感謝大家的建議,會再跟管委會好好溝通或申請調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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