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居住的社區住戶規約有寫:5萬元以上之支出,應公開招標並經三家廠商比價程序及管委會委員會議決議同意後,報經財委,監委,副主委,主委核定後,使得動支
另外規定,管委會就單一事項支付權限為新台幣20萬元,超過此限額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
問題如下:
去年頂樓有進行防水工程,總價為新台幣50萬元,保固時間三年
目前已出現頂樓天花板有壁癌現象,廠商表示無法證明壁癌是來自於頂樓防水不良
主委表示,有先進行10家廠商的詢價及報價,然後從中決定2家廠商提交管委會討論~並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然後才進行施工
由於時間已經過一年,當時的10家廠商報價資料,已經丟棄,只留下廠商名片
請問:
1. 由於10家廠商報價資料已丟棄~如何證明有進行三家廠商的比價?
2. 主委沒有經過公開招標的程序(雖然表示有比價10家,也經由管委會及住戶大會通過)~這樣有觸犯哪一款法律嗎?
3. 如果要提告漏水~是要告管委會? 還是告廠商?
補充說明:
本社區已20年,一直以來都有管委會,但都沒有去區公所核備,也沒有住戶規約
一直到2015年的5月底才完成核備立案
住戶規約也是2015年6/1才開始實施
主委的防水廠商詢價是在2015/6/1實施住戶規約之前
(也就是住戶規約上面寫的要公開招標,應該是6/1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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