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oid wrote:因為社區開住戶大會...(恕刪) 很想請問你 貴社區的公文 內容你有深入研究嗎??總幹事或管委會打出這樣的 他還會違法嗎??他有那麼笨嗎??你要不意請教 當地主管機關或是深入了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呢??條例款項都給你了 GOOGLE一下很難嗎??
kuoid wrote:社區開住戶大會 人數常不足(恕刪) 那請問你有出席,或是委託出席嗎?如果連這一點點為社區付出的心都沒有,如果說你在關心社區、關心你的住家環境、關心你的家人,那還真令人聽不下去。好啦,就算你忙到連出席或是去找人委託出席的時間都沒有,可是又很擔心別人的決議會影響到自己的權益(基本上我會覺得這種人很自私啦),那你至少可以多花幾分鐘把你貼的公告再看一下,看清楚它到底想說什麼好嗎?
我當過兩次委員 還當過一次主委 這樣算是自私的住戶嗎? (會在這邊請問大家社區的公共事務 也是很自私 冷漠的行為嗎?)只是對這種社區管委會運作方式有點疑問社區開會人數不足 不是我一戶能夠導致的結果如果你知道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這樣是不符合條例規範的開會程序的如果你 google 到 類似的處理方式也請提供一下連結以供參考感謝
kuoid wrote:我當過兩次委員 還...(恕刪) 告訴你的關鍵在哪你當過兩屆委員 一屆主委 那運作你很清楚!!為啥質疑程序??有何利益??總幹事 你有詢問過嗎??用法 在社區 真的很難說怎麼運作是正確的!!我是相關人員 我很質疑你提出的問題我只能跟你說 怎麼運作都可以!!白紙黑字 請支持!!如有問題 要問你自己 當過主委的 你認為合法嗎??再來就是主管機關的態度!!你會發現 你會妥協!! 因為 你會發現你很無助!!請支持自己的社區!!
kuoid wrote:因為社區開住戶大會...(恕刪) 第三十二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第三十三條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規約及前條之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第三十四條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二、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三、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四、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五、公寓大廈及其週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六、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及有關文件之保管。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十一、其他規約所定事項。32條和34條 幫你找到了 自己研究!!
tsai5059999 wrote:第三十二條區分所有...(恕刪) 你貼得不太對第三十二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
kuoid wrote:我當過兩次委員 還當過一次主委 這樣算是自私的住戶嗎?(恕刪) 奇怪?那你怎麼會看不懂那篇公告的內容?真的真的真的真的真的真的真的真的很奇怪耶?你們以前區權會都沒有流會過嗎?還是因為當初的公告都是總幹事打的,你只是簽名而已,所以你這次真的認真看,反而看不懂了?第1項是說,3月26日的區權會,因為人數不足,所以依據第32條的規定,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再度招開,經過討論(由社區委員,可能包含當日出席的社區住戶來討論),日期訂在4月9日。第2項是說,因為人數不足,所以3月26日(流會的)區權會上"決定在4月9日再度招開"的這項決議,依規定要公告,如果沒有足夠多的人反對,則確定在4月9日再次舉行區權會。上面的紅字就是你非常在意的決議事項,有什麼違法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