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下班突然發現我們大樓公告說每住戶都要一個機車位子每個月要100元管理費,問題是我跟我太太兩個人除了走路就只有開車也不買機車。這樣強不就變相的強迫我繳這筆費用,而且我還用不到。
我記住宅管理費用不是使用者付費原則嗎?就是公設為必要負擔之費用。而健身房或者是KTV的是使用的人才要付費,但是這機車位子卻是強制性的要我繳費?連不用都不行。
請問這樣合法嗎?我要怎麼申訴呢?
vinci69 wrote:
今天下班突然發現我...(恕刪)
100元而已~
有管委會幫忙管理機車的進出
畢竟機車的進出較不易管制,閒雜人等較易進出
有人幫忙管也不錯
建議去買台腳踏車健身一下也能停放就不會計較那麼多了
重點就在這個決議是「社區每月例行會議」通過的還是「區權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簡稱)所決議,如果是「區權會」通過則毫無異議(只要不違背母法),如果只是「月例會」所通過那就會有疑慮,因為「社區管理委員」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是無權決議「收費」的議題的!
由於區權會的召開難度極高所以社區的決議通常都是依據月例會所通過,但月例會的「權責有限」實難通過爭議性議題。
我建議你可以先去弄清楚這個決議是在哪種會議所決議(要弄到會議記錄),如果連會議記錄都沒有那就是違法!
若拿到會議記錄後就去該戶籍公所找相關管理單位判別其合法性,若違法也可請管理單位行文給社區管理委員會廢除該規定。
「社區管理委員會」其實很好懂,只要你願意去「面對它」就很容易了解,並不是什麼「神聖不可侵犯的黑暗領域」,只是你得衡量是不是值得冒上一些「代價」去跟這些鄰居「周旋」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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