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因有事所以出席大樓管委會反映
會議中和與會的主委及委員討論後,原以為事情就這麼結束了
會議結束後數日,電梯裡貼出會議記錄
在與會人員一欄,將我住那棟幾號幾樓以及完整名字全寫出來!
因我非委員,也不願個資被如此披露
故要求管委會將我的名字改成某先生,但被拒絕!
後來管理公司出面替管委會與我做說明
當下要求名字不願更改那至少將我的住所拿掉,同樣被拒絕!
並聲稱多年來會議記錄一直以來都是如此,我可以去看過去的會議紀錄
主委甚至還跟我說,會去看電梯公告的人很少不用介意!
我想請教版上各位先進
1.依個資法保障個人隱私的前提,我無權要求管委會不要將我的全名或居住地址寫在會議記錄中公告週知嗎?
2.看了好幾遍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我並沒有看到有規定必須將列席管委會的住戶姓名以什麼樣的形式寫出,會議記錄真有其硬性規定要將我的全名及住所寫的這麼詳細嗎?
Google網上的參考資料,管理費欠繳、惡鄰居、檢舉者或不利於大樓管理者有其公告姓名之必要,但當天會議我只是列席提出我對大樓管理的意見,卻要被強迫讓社區眾多的住戶認識我,真的是令人無言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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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在follow這篇貼文的話
內政部的回覆如下圖,法務部則尚無回應
有點出乎原先預期,並沒有打太極的回答!
名字部份我做了處理,其餘無作修改
大家參考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