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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委會有權將我的個資披露週知嗎?

事情是這樣的
日前因有事所以出席大樓管委會反映
會議中和與會的主委及委員討論後,原以為事情就這麼結束了
會議結束後數日,電梯裡貼出會議記錄
在與會人員一欄,將我住那棟幾號幾樓以及完整名字全寫出來!
因我非委員,也不願個資被如此披露
故要求管委會將我的名字改成某先生,但被拒絕!
後來管理公司出面替管委會與我做說明
當下要求名字不願更改那至少將我的住所拿掉,同樣被拒絕!
並聲稱多年來會議記錄一直以來都是如此,我可以去看過去的會議紀錄
主委甚至還跟我說,會去看電梯公告的人很少不用介意!

我想請教版上各位先進
1.依個資法保障個人隱私的前提,我無權要求管委會不要將我的全名或居住地址寫在會議記錄中公告週知嗎?
2.看了好幾遍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施行細則,我並沒有看到有規定必須將列席管委會的住戶姓名以什麼樣的形式寫出,會議記錄真有其硬性規定要將我的全名及住所寫的這麼詳細嗎?

Google網上的參考資料,管理費欠繳、惡鄰居、檢舉者或不利於大樓管理者有其公告姓名之必要,但當天會議我只是列席提出我對大樓管理的意見,卻要被強迫讓社區眾多的住戶認識我,真的是令人無言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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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人在follow這篇貼文的話
內政部的回覆如下圖,法務部則尚無回應
有點出乎原先預期,並沒有打太極的回答!
名字部份我做了處理,其餘無作修改
大家參考一下
管委會有權將我的個資披露週知嗎?
2015-05-28 4:0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管委 個資
會議記錄本來就是要詳盡啊。不然主委虛構一個人物說什麼什麼,你也不知道。

有人名住所,其他未參加會議的人有疑問至少可以找到人求證。而非主委呼嚨的。

不過我覺得應該是不用到全名吧。

例如:F棟5樓的陳先生提議

再溝通看看吧,用個資法跟他們討論一下

edward_mj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日前因...(恕刪)

蒐證,提告.
edward_mj wrote:
事情是這樣的日前因...(恕刪)


把那張會議紀錄拍下來去法院泡茶聊天

個資法
第 19 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
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
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
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
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資料。

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
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
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增進公共利益。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
人。
六、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
,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
付所需費用。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會議記錄概要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job_id=143861&article_category_id=2098&article_id=74651

基本上會議記錄要詳實記錄並可供公開閱覽. 出席會議之人本就要表明身份及記載.
IMO 管委員有權公告會議記錄.

個資法是指無權公佈使用而濫用.
如有適法性疑問
可打電話>法務部個資法專線詢問

http://pipa.moj.gov.tw/lp.asp?ctNode=408&ctUnit=115&baseDSD=7&mp=1

我也當過社區的管委 當然也有遇到在每月例會中來列席表達意見的住戶
會議記錄當然要詳實 但是對於個資(隱私)的方面也不會忽略
社區的做法是 會議紀錄只會紀錄反映意見住戶是哪棟及姓氏
並不會公布住戶完整的資料
例:B棟陳oo先生(小姐)

去跟你家管委會再溝通吧,會議紀錄的詳實與個資法是可以取得平衡的!!
相逢自是有緣

sunreal77 wrote: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會議記錄概要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job_id=143861&article_category_id=2098&article_id=74651

基本上會議記錄要詳實記錄並可供公開閱覽. 出席會議之人本就要表明身份及記載.
IMO 管委員有權公告會議記錄.(恕刪)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利害關係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等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準此,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應優先於個資法而適用。惟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蒐集及註記相關個人資料(如身分證字號、住址及住家或行動電話號碼等)是否均屬必要?又如確有蒐集註記之必要,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提供會議紀錄供查閱時,似無一併提供該等個人資料予利害關係人查詢使用之必要,惟此仍宜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權責慎卓。(摘自「法務部102年4月26日法律字第10203503490號函」-本函全文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另外出席會議之人要表明其身分及記載
但記載時可以部份資料屏蔽,僅須載明事實即可。

就我的認知 公寓大廈管理只有條例 但個資法是有完整的立法法律
位階上 個資法>管理條例
相逢自是有緣
0928313411 wrote:
會議記錄本來就是要詳...(恕刪)


會議紀錄詳實記載是一回事,但對外公布的影本應適當隱碼以保護當事人隱私!
感謝一早醒來就能看到各位先進的回應
放上來01問果然是對的!
其實我與管委會間的爭議在於,雖然會議紀錄內容針對我的部分是寫到"某先生提議balabala...."
但與會人員一欄管委會很堅持要照現在的陳述方式
將我的棟別、樓層之幾及我的全名寫出來
我用個資法跟主委談過無效,他說要跟委員們討論
過了一個周末,狀況依舊
還回應我,以前都是這樣的從來沒有人說什麼
管理公司替管委會出面時,我聽得實在很想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個資法拿給他叫他逐條念
然後再解釋給我聽,看看我駑鈍的腦袋是哪裡沒看懂?
看來這還有得喬了~
也感謝各位先進的回應,正反兩方都感謝!
法務部102年4月26日法律字第10203503490號函 >> 無一併提供該等個人資料予利害關係人查詢使用之必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有關個人資料利用之規定,應優先於個資法而適用!

在位階上是法大於條例.但適用性是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 ! 就像憲法位階最高,但平常沒有人用!

法務部主管個資法,內政部主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所以上面,法務部的函文中是說>要詳細記載,但是不必要全部揭露!是否有其它規定要請內政部解釋


惟此仍宜由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權責慎卓應


所以請版主發文向內政部請示何種做法對,

再來告訴我們

狀況1: 內政部也說不必要,那就拿公文給管委會叫他改正!

狀況2: 法務部說不必要,但內政部說必要 ! 兩單位各有立場! 如果版主不服,那就向上一級單位申請解釋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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