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裡面的第二項第二條 有寫到說:營業商家無論何種行業別,該戶的屋主要多給3000元給公共回饋補償金。 請問收這3000元是否合法合理嗎? 還有目前一樓只是在裡面包水餃,之後冷凍上網賣人,並無在現址的一樓直接販賣給客人,這樣也算營業嗎? 麻煩有哪位大哥可以幫我解惑,非常感謝
分享一下有遇過北市住商混合的大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修正規章要對一 二樓商店收取雙倍的管理費房東即是區分所有權人且持有該大樓近三分之一的物業但是他未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所以被漲價成功遇此情況店家已經向房東抱怨 威脅要不租了(已經租用18年)"哭夭"成功後多出的一份由房東出
區權會通過且列入規約 是合法的但只是管委會會議 他哪根蔥 這在住戶授予的權利之外 非管委會職權法律程序你要查一下 可終止此決議另外一說,它註明這筆費用用於商家造成的環境問題,由委員會處理這對店家不是反而減少麻煩嗎? 繳一點錢 環境問題這種很容易產生摩擦的問題 就全丟給委員會了
破衣破褲 wrote:因為裡面的第二項第...(恕刪) 違法的。。下次開會多找幾個店家的住戶去團結力量大不然就拒繳!看他能拿你怎樣?其實你不繳根本沒你的辦法阿你說3千就3千,下一任主委說1萬你們。。。最多上法院呀!違法的看你多屌!不然你說說看,拒繳他能拿你怎樣
剛剛我有打給營建署的建管處,我把上述內容說明後,他給的答案是,只要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有表決通過之後,且寫進【住戶規約】,就必須照規定來走,政府沒辦法管,因是你們大樓大部份住戶自治管理通過的,他是還說如覺得不合理可走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