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屋頂照理是由管委會要修繕的但前屋主當初漏水問題跟管委會協調領了1筆4萬元並簽署了一份切結書內容是說以後屋主都不得要求管委會修繕屋頂漏水問題這間房子買5年了開始出現問題,但管委會完全不理會後面買的屋主要自認倒楣?跟管理員要主委的電話居然還被拒絕想請教大家的意見這樣的切結書有法律效力嗎?該如何去據理力爭呢?
夢遺落在草原上 wrote:(前屋主和管委會)契約涉及第三人(樓主)權利義務,應獲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為有效。...(恕刪) 這應該是指雙方達成合意的當下吧簽約的當下合約內容根本與現任屋主無關聯所以不會因此無效反倒是現任屋主在購買取得了這間房子的當下同時也繼承了在社區所有的權利義務因此連同前屋主與管委會的協議也將一併繼承所以建議樓主要追究的是前任屋主有無盡到告知的責任還有交屋時漏水的問題是否就已經存在再找管委會也是沒什麼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