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空間設計與裝潢"板po過一篇
大樓2樓管線容易堵賽解決方法?,後來本來想說這東西是治標不治本,如果住戶沒有自覺只會一路往樓上塞,但經過了解之前每年都會請廠商來清理管線,因為最容易塞住的地方就是2樓下來往地下室廢水集中彎管處會塞住,原本想說改管如果住戶生活習慣不改會沒有定期清還是會塞住。
但後來才發現該棟的管線已經3年沒有清了,所以2-3樓已經常出現廢水回灌的現象,但並不是管委會不清,而是那棟的管線轉彎處是在B1,因為當初似乎是設計成店面的格局,所以要清洗需要1F住戶的同意,因為要進到室內,幾年前原屋主賣掉後,新屋主買來投資也沒住在那,但是....他也不同意管委會進去清理,後面有改管的提議主要是說不然改成明管,以後要清就不用屋主同意。
問題來了,改管也是要1F屋主同意才能進去改,現在不知道什麼原因喬不定,一拖就是三年,現在似乎有聲音說要走法律途徑了,因為好像已經影響到其他住戶的權益,不知道像這種問題走法律途徑不知道要拖多人?
有人有類似的問題與解決之道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六條 住戶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行使其權利時,不得妨害其他住戶之安寧、安全及衛生。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五、其他法令或規約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進入或使用,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修復或補償所生損害。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經協調仍不履行時,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第四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略...
三、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
所以可以先將相關法條傳給一樓屋主看
正常來說應該就會放行了
若是還不同意管委會進內維修
那就只好函請主管機關處理囉
這速度應該是會比上法院快多了
另外是yu928有提到大樓管理條例的確有看到,但裡面講的主管機管是哪個單位? 因為不可能真的強行進入吧,現在停車場有外車進入也不能鎖車了,管委會能動用的條文與權力其實很弱,都只能道德勸說而已。
yu928 wrote:
提供相關法條如下:
...(恕刪)
請他們幫你轉給負責公寓大廈管理的單位
像新北市就是由工務局的公寓大廈管理科負責
另外除了主管機關
條例中也有寫到可以找其他單位
第六十一條 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五十九條所定主管機關應處理事項,得委託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還有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條文來看
管委會基本上是屬於一有責無權的單位
所有權力都必須透過主管機關來執行
這缺點就是對於問題的處理都會慢上好幾拍
但至少還是有途徑可以解決的
另外管委會的權也是可以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賦予來取得
前提就是不得與其他現行法令相牴觸,且行使範圍僅限於社區內
例如你說的外車違停社區停車場鎖車罰錢
鎖車目前是還是挺有爭議性的
但除此之外還是可以透過其他方式來變通處理
例如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訂立收費機制或違規罰款等
社區管理 法 是最後一道防線
所以一定要對相關條文法規要有一定的熟悉程度
像樓主提出的問題在經告知1F屋主有進入維修之必要
如果熟悉相關法令怎麼還可能讓1F住戶一拖就拖上3年
一不同意就去請主管機關發文了
發文後還不同意,逾寬限期就請主管機關開單罰款了
罰到他願意開門讓管委會派人進入維修為止
能動用的條文是不多,但應該也夠用了(還可將民法,消防,建築...等法規搭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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