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請教大家:關於社區管委會跟機車停車格的問題

不好意思...此篇文章似乎是該發在感情與生活區嗎?!恩...希望發在八卦討論區不會造成困擾,先說抱歉了...

這是最近發生在我一個好朋友身上的事情,希望能有懂法律的朋友能為我們解答一下!在此先謝謝各位...撥空看了這篇文章。

好友住在一個社區已經10年左右了,最近正為了機車停車位的問題煩惱,事情是這樣的...好友是單身自己買了一間房子,當初買房的時候沒有買停車位(汽車),有車位的住戶都會有地下室的感應鑰匙,好友前年買了新的機車,所以請警衛偷偷幫她拷貝了一份(因為跟之前警衛交情不錯),大樓住戶管委會每年都會換一次,今年一位管委...特別針對停車位的問題,全面將感應鑰匙換新,也就是說有汽車的才有感應鑰匙,但地下室也有機車停車位,所以沒有買車位的住戶就無法再使用機車停車位了,我這位好友...遇到了一個住戶很好心,幫她在拷貝了一份鑰匙,就這樣...她又可以進出地下室停車。可是現在問題來了...其中一位管委知道我好友沒有汽車停車位,所以...在他機車跟家門口貼了警告,請他不要再將機車停下去,大約每週會貼一張...在此之前並沒有跟我好友先溝通協調過,直接就是貼單(手寫)警告,我好友個性也倔強,來個相應不理...結果在今天...住戶管委會寄了一張掛號給我好友,大致上內容以管委會為主來函的,主要是說...好友屢勸不聽,他們也都拍照存證了,如果再繼續這樣(將機車停到地下室),將要述諸法律,準備控告好友侵佔罪...

關於這個問題,我也來說明一下好了!
1.由於每年管委會規定都不一定,前些年管委會有說,只要停車(機車或汽車)的人繳錢就可以去停,那時候好友有乖乖的繳費,只是後來警衛跟她說...根本也沒人繳費啊~就叫好友把錢拿回去。
2.有停汽車的住戶,需要每個月繳幾百元的清潔費,在這點上~好友是吃虧的...因為她沒有汽車所以沒有繳費,不過大樓管理費她一定繳。
3.因為馬路上的機車停車格不夠用,現在拖吊又非常勤,好友都很晚下班...常常停不到車位,所以才想辦法去拷貝停車場的鑰匙,之前好友也常常停在馬路上的停車格。
4.目前所有的事發經過,都是一位跟好友同一棟的住戶全權負責...因為都是她在處理。

我個人認為...社區的公共空間是屬於所有社區住戶所有(中庭、機車停車位),因為除了汽車停車位是一開始就有買賣的,機車停車位似乎一般社區都沒有做買賣,都是給住戶停放用的,為什麼好友也有定時繳交管理費,卻不能停地下室的機車停車位,如果說只要跟著繳清潔費就能解決,好友是沒有問題的,她願意繳這費用,問題是...先前他也問過以前的主委關於停車問題,只是大家都不特別在意...所以很多時候都不了了之~誰知道這次的主委之一態度非常強硬,也沒有先跟好友大家坐下來好好溝通一下...就採取我認為很激烈的方式,我認為大家同住一個屋簷下,很多事情都可以商量...為什麼機車停車位只能給有汽車的住戶停放呢?(聽說先前他們大樓管委會規定似乎是這樣...只給有汽車的住戶鑰匙,他們可以停放,只是先前擔任的管委會比較不管事,大家拷貝鑰匙似乎也不太管,其實也是不少住戶是這樣停放機車的。)

關於社區機車停車位的侵佔罪,希望能有懂法律的大大能幫我們解惑一下!如果是只要繳清潔費就能解決問題,那我覺得費用不是問題...但問題卡在~只有汽車停車位的住戶才有鑰匙,我以為只要繳社區交管理費用,機車停車位...是大家可以共享的~現在好友很煩腦,希望能有大大提供一些相關法律知識...謝謝各位!!(如果有我解釋不清的地方,也可以問我~因為一時之間也不知道該怎麼發這問題,會比較好理解)
2007-10-03 0:23 發佈
先找出住戶規約,查清楚規約裡面有沒有針對機車停車格的相關規定,

如果沒有特別針對機車停車格規定是給汽車停車格用的話,

按理說那些機車停車格就是屬於住戶公用,

但是,管委會有權決定如何運用那些機車停車格,

如果住戶有異議必須在住戶大會上提出表決,以對管委會制約!
我這邊是新社區.搬來這也兩年了.社區共297戶.

扣除店面10戶.每一戶建商都規劃一個機車停車位.

而管理方式是每年抽簽輪換.而每一戶都有晶片鑰匙.

關於這問題先看住戶規約.不然就年度大會提出討論.表決

而住戶規約也可以添加或修改(我這社區秋節才開過.新增規約如此產生).祇要開會提議修改或增加.社區所有權人法定人數過多少我忘了.討論投票表決.

以下是我個觀感:

地下室屬公共空間.如機車位不夠.可用每年抽簽的方式分配.(抽不到大不了停外面.爭個理字)

這樣圖利給有汽車位者才可停機車.沒汽車位的別人不準停.也不能出入.真的太不公平了!

何謂侵佔.房子你朋友的他也有公設區分權.我使用公共機車位停車說我侵佔.我今天停它人私有的汽車位說侵佔那還沒話說.太沒道理了..
謝謝養樂多殺手跟MUGEN二位的回覆,我會再問問看好友有沒有住戶規範手冊這類東西或是住戶公約,也會再請她在跟主委們表達一下,在過一陣子剛好他們也要開住戶大會了,她會去參加表達她的看法。

好友住的社區,規劃機車停車格也不多,其實很多住戶把機車停在非停車格的地方,因為根本不夠停...很多都停在自己汽車附近~或是角落...總之,機車停車位我想也是住戶共同的問題,希望到時候住戶大會能被重視,其實這次還有牽扯一個比較私人的問題,就是跟好友住同一棟的主委...是衝著她來的,我想可能是看她不順眼吧~唉...

希望能有懂法律的大大可以幫忙我們回覆這問題,關於侵佔罪...是否有可能構成呢?!好友是有點擔心...
D200+N18-200VR+N35+SB800+Fuji F200EXR+GF1
我這邊大樓是嚴禁住戶拷貝停車場進出卡片給他人的,遺失可以補發,拷貝決不允許,因為停車場或是大樓進出大門是公共區域,住戶自行拷貝這些區域的通行鑰匙或卡片,很難說會不會提供給外面的人,若是有外人持有進出鑰匙卡片,跑進大樓內做些偷竊破壞或侵害事情,那就不太好了,以前也是有住戶的朋友深夜從停車場搭電梯上樓,警衛看到電梯有陌生人上樓就上去攔截,還找來警察,事情鬧的很不愉快。而且有些人家給的方便或約定,口頭說的都不能算數,繳費一定要拿收據,管理員說不用繳,那就叫他寫證明,我的大樓前任主委,就是欠繳管理費,被後期主委追討,他說以前住戶都有共識,主委、副主委、財委因為幫大家服務,可以不用繳管理費,但是沒有白紙黑字寫下來,現在沒有人要承認,硬是要跟他們追討。

一、以住戶規約 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為主,有這個,才有法有據(你才站得住腳)

二、看住戶規約怎麼寫機車位的使用,先弄法楚機車位到麼是什麼來的,

三、以我住的大樓為例,本來沒有機車停車位,管委會將可利用的空間(約定共用)

畫為車位,採抽籤決定(不過因為汽車位都很大,

有汽車的大都把機車停在汽車前後,所以百來個機車位都不會有這麼多人要租

如果住戶規約有仔細描述機車位的使用,那管委會是站不住腳的。

四、地下室是約定共用的空間(看規約啦,建商應該不會這麼麻煩,將地下室畫入汽車位的共用空間)

所以你一定可以進地下室。大概是這樣

當過一年主委的經驗

首先非常謝謝養樂多殺手&MUGEN&glavinec.tw&Eigen這幾位大大熱心的解答,謝謝各位不辭辛勞看完有點長的文章並給予我們建議跟意見!!^^


事情到今天發生了些許的變化,我原先一直以為好友地下室內是有機車停車格的,今天又聊了許久才知道,她們社區內並沒有規劃機車停車格,地下室本來只能停汽車,至於汽車住戶們都是將機車停在自家車位附近,車位停不下的就自己找角落停...所以,機車也算是停的亂七八糟。

由於最原先規劃就是只能停汽車,不過也是很多人停機車,只是前幾年都沒人管,直到今年新的管委上任,他們決定有汽車停車位的住戶才能停,所以全面換發感應卡,這個規定聽好友說也沒有召開住戶大會管委會就自己就決定了!

這幾天我們這些好友也有幫忙看些資料,關於大廈管理法這部分...根據我們瞭解,說實話好友是站不住腳的,因為她並沒有汽車車位,而且關於其他主委的貼單舉發(手寫警告)直至最近的來函通知都是合法的!現在只好希望能在住戶大會上提出車位改善的問題,先前也有些住戶反應,只是管委會開完會之後,會議記錄上也沒提過這事...幾乎都是不了了之~

所以目前有些朋友提供些方法給她:
1.既然本來規定不能停放機車,現在開放可以停機車,不能圖利有汽車的住戶,應該是全面開放,討論費用問題...每年繳個清潔費什麼的都合理,而不是只能給汽車住戶停放,畢竟除了停在自家停車位之內,很多住戶也是停在公共區域之內...所以應該商議機車停車位的管理辦法,不然就大家都不要停...最公平。

2.既然說有汽車停車位的住戶才能停的話(就算停在非自家車位也沒關係唷!),那好友可以找比較熟識的住戶,算跟他承租機車位(因為有汽車車位才有"權力"停放機車),所以可以跟汽車住戶租停機車的權益。

再來題外話是...自從寄送了這個『函』之後,其他主委來個相應不理...好友想找其他主委談談,都問不到電話,也就是人家不願意跟你溝通...既然如此,好友是否也該用他們的方法,一樣寄送『掛號』給主委們看,我覺得這事可以溝通解決的,不需要為了一個本來就沒有規劃的機車停車位搞得這麼複雜,既然主委們都不願意當面出來處理,我們是否也可以寄送我們的想法給她們看,除非好友能找到其他住戶一樣支持她,不然我想住戶大會上她一個人是說不過7個人的...

我還有一個小疑問,關於管委會制訂的一些新規範,是一定要所有住戶超過多少人同意才能制訂嗎?還是與會參與的人數過半就可以決定呢?至於機車停車問題的新規定,是7月新主委上任後發佈的,根本也沒經過住戶大會,因為...最近才要開住戶大會,如果是主委們7人自己決議的,這樣是有效的嗎?

對於停車位這問題,相信是很多家庭的問題,只是為了小小機車的停放問題,搞的需要對簿公堂,真的覺得有點可笑,當然...發生這樣的事情,也是可以好好思考的...如何公平的維護所有住戶的權益,這才是這些委員們需要替大家服務的地方吧,也是管委會存在的目的不是嗎?!!除了大多數的住戶(有汽車者),也要聽聽少數住戶(沒汽車者)的聲音...

謝謝各位熱心的回答我問題...非常感謝,希望這件事情能完好落幕,畢竟同一社區...自己買的房子又不是租的,總不能說搬就搬~住的不開心,真的蠻難過的!
D200+N18-200VR+N35+SB800+Fuji F200EXR+GF1
基本上要等住戶大會提案吧,
住戶大會決議的位階高於管理委員會
目前看管理委員會的規定雖不合理,也只能等到住戶大會來砲轟
就小弟當過第一屆管委會副主委
再什麼都不知道的情況下去查法規的結果
管委會其實沒有作"規定"的權限
只能依據住戶大會決議或規約去執行而已
只是很多人搞不清楚,或是前一屆的怎麼說就相信了以為自己很有權力罷了

不過我比較好奇的是這管委會不是住戶大會選出來的嗎?
不會沒有住戶大會就冒出個新主委來吧...
而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裡規定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的說...
Hikoki wrote:
再來題外話是...自從寄送了這個『函』之後,其他主委來個相應不理...好友想找其他主委談談,都問不到電話,也就是人家不願意跟你溝通...既然如此,好友是否也該用他們的方法,一樣寄送『掛號』給主委們看,我覺得這事可以溝通解決的,不需要為了一個本來就沒有規劃的機車停車位搞得這麼複雜,既然主委們都不願意當面出來處理,我們是否也可以寄送我們的想法給她們看,除非好友能找到其他住戶一樣支持她,不然我想住戶大會上她一個人是說不過7個人的...

我還有一個小疑問,關於管委會制訂的一些新規範,是一定要所有住戶超過多少人同意才能制訂嗎?還是與會參與的人數過半就可以決定呢?至於機車停車問題的新規定,是7月新主委上任後發佈的,根本也沒經過住戶大會,因為...最近才要開住戶大會,如果是主委們7人自己決議的,這樣是有效的嗎?
...(恕刪)

住戶找不到管委會的成員反映問題是一件很離譜的事情,這樣的管委會是嚴重失職,

不過平時還是要左鄰右舍多互動,免得有意見人單勢孤,

管委會開會時,住戶有空也應該撥空去旁聽,看看他們在搞什麼飛機,

依照營建署的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第二十條 其他事項 一、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之使用管理事項,本規約未規定者,得授權管理委員會另定使用規則。

所以,管委會決議新規定,一般不需立即經過住戶表決,也屬於有效的,但不得違反住戶大會決議與規約,

重大議題通常會交由住戶大會追認,如果管委會的規定引發爭議,也是由住戶大會提案表決廢止與否,

但依我的經驗,住戶越多的社區越難產生什麼有效的決議,

因為必須三分之二具備區分所有權的住戶出席大會,且有四分之三同意才成立,

以我社區為例,要達到法定人數形成決議的次數,兩隻手比得出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三十一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六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三、公寓大廈及其周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四、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六、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七、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水電、消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
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
九、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十、會計報告、結算報告及其他管理事項之提出及公告。
十一、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之點收及保管。
十二、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
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第三十七條 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本條例、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 2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