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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一個跟"管委會"及"社區公約"相關的問題

小弟想在此跟各位討論一個跟"管委會"及"社區公約"相關的問題。

小弟前一陣子搬入一個小型透天社區,下面的附圖是社區停車場示意圖,圖上面有編號的是住戶,紅色線條是該住戶自家停車格的鐵捲門位置,圖右邊下方有箭頭的是停車場出入口。

現在很多家庭都有多台車,自家的停車位停不了這麼多車,所以想從公共區域劃設幾個停車格給社區住戶來承租,然後承租戶付的租金就當社區的公積金。

目前停車場的公共區域可用來多劃設停車格的只有圖上的 A 跟 B 二格,其他區域完全找不出空間劃設多餘停車格。而 A 格在多年前已租給社區外面的人士,所以只剩 B 格這個空間,但社區因為住戶少,所以並沒有所謂管委會這樣的組織,現在有住戶想租 B 這個停車格,所以有召集一個住戶會議來討論。

問題是這樣的,目前社區住戶除了 3 之外,其餘住戶全部同意 B 格這個停車位開放承租,但要用抽籤的方式來決定誰承租,小弟也認為這很合理。但住戶 3 反對,他反對的原因是那邊算是車道的轉角處,若租出去了,這樣對左側住戶的車輛出入會受影響,但事實上該車位也有其他住戶"違規"臨停過,對於車輛的出入是不會有太大影響的,但因為住戶 3 反對,這個議題也就不了了之。

後來發現 B 停車格常常有車輛"違規"臨停,明查暗訪之後發現是住戶 3 的家人臨停的,大家都是鄰居,也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直到最近的住戶會議又有住戶提這個問題出來...

有住戶建議該車位開放出租,然後若會議的決定是不出租的話,那該車位就不淮有人"違規"臨停,小弟我對於這樣的提議自然是雙手贊成,住戶 3 這時的發言是,這個位置若租出去真的會影響出入,他們是建議就開放給住戶臨停使用,也就是大家都可以臨停,不限他們家的車輛使用,但我覺得這社區的住戶都是上班族居多,大部分的情況都是早上開出去,晚上再開回來,使用停車格的時段都很固定,少有客人來訪的話,也不會有需要臨停的時候,所以住戶會議就在一片吵鬧聲中草草結束沒有任何結論...

小弟想做的事是提議成立一個管委會,然後把這個議題提交給管委會來討論,沒結論就大家投票決定,若決定這個車位開放出租,就由想承租車位的住戶抽籤決定,半年或一年抽一次,若決議不開放出租,那麼就規定不可有住戶臨停。

小弟想問的是,這樣的管委會決議有任何效力嗎?若管委會決議是出租,但住戶 3 不服,硬是天天臨停,那又有什麼方式可以處理嗎?謝謝。

或是有人可以分享一下管委會或社區公約決議的事項,但有住戶不願遵守,你們處理的方式為何?謝謝。
想問一個跟"管委會"及"社區公約"相關的問題
2014-09-10 22:57 發佈
問問主管機關 最正確

個人給以下意見參考!!

妳們沒管委會 那開任何會議都是無效
只是住戶的公道德的表現 更何況有人反對!!

成立管委會有一定程序 有需要因為一兩個車位這樣子弄嗎??

我想大家都有私心 成事在妳 妳就問問主管機關吧!!

重點是有人反對

網友 誰會給你正確答案??
也就是因為沒管委會,所以很多社區相關的事項無法有一個管道可以溝通協調,導致有人吃虧有人佔便宜...
tsai5059999 wrote:
妳們沒管委會 那開任何會議都是無效
只是住戶的公道德的表現 更何況有人反對!!

成立管委會有一定程序 有需要因為一兩個車位這樣子弄嗎??...(恕刪)
沒有管委會也沒關係
重點是你們要找到對的人來開會

社區中最高的單位並非管委會而是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而區分所有權人指的就是每一戶登記的所有權人
只不過要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程序比較麻煩
以你們的社區來說要先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
再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0條或第25條規定召開會議
然後依據條例第27條及31條進行投票表決
會議達成決議後再依據條例第34條進行公告及會議記錄保存
如此一來你們所做的決議才會受到法律的保障
當然前提是你們社區所作成的決議沒有與其他更高層級的律法相牴觸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請上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查詢)

至於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罰則建議你們也一併在會議中達成決議
一般來說大概也就是罰款吧
如上面所講只要會議中所達成的決議且沒有跟其他法令相牴觸
都是合法且受到保障的

artix wrote:
小弟想在此跟各位討論...(恕刪)

人多嘴雜
感謝回覆,相當受用,5分奉上。

yu928 wrote:
沒有管委會也沒關係
重點是你們要找到對的人來開會

社區中最高的單位並非管委會而是區分所有權人大會
而區分所有權人指的就是每一戶登記的所有權人
只不過要召開區分所有權人大會的程序比較麻煩
以你們的社區來說要先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
再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30條或第25條規定召開會議
然後依據條例第27條及31條進行投票表決
會議達成決議後再依據條例第34條進行公告及會議記錄保存
如此一來你們所做的決議才會受到法律的保障
當然前提是你們社區所作成的決議沒有與其他更高層級的律法相牴觸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請上內政部營建署網站查詢)

至於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的罰則建議你們也一併在會議中達成決議
一般來說大概也就是罰款吧
如上面所講只要會議中所達成的決議且沒有跟其他法令相牴觸
都是合法且受到保障的...(恕刪)
這種事情相當複雜,

當住戶水準高時,就會遵守規約,

但遇到那種"歡"的,沒轍啦!

最快的方式,找一台不常開的車子,直接長期停在B車位,

最好是停個一年半載的,接下來再來討論出租還是自由停用。

這樣子才有用。
小弟也曾想過這樣的方式,只是覺得大家都是文明人,應該是不需要出此下策才能真正坐下來好好談。
離譜的事還不止這一件,還有住戶是直接停在鐵捲門外面,明明自已的車位在鐵捲門裏面,車子就硬是要停在外面防礙別人出入....
xuo9999o wrote:
最快的方式,找一台不常開的車子,直接長期停在B車位,
最好是停個一年半載的,接下來再來討論出租還是自由停用。...(恕刪)
看完圖若我是第三戶的確會有相同的想法
若是固定出租,會變成出入永遠都比較困難,
若是臨停,偶而出入困難還可接受,要是我也希望只接受臨停。
否則每天進出困難,心情難免不好嚕。
原本買房那邊是空的,進出容易,不能因為要增加收入而引響到該住戶的權益。
若要用多數贊成去強迫他那跟民粹有甚麼差別。
他能停,別人也能停阿,只是大家搶不過他,那就大家都不要停,連 A 車位也收回。
這樣大家都沒問題。

若是換成下圖,會不會也有人抗議,若沒有也可換成下圖阿。
這問題其實..也沒那麼難...

你們社區屬於集合式的透天型社小社區~~

所以基本上地下室是住戶大家一起持分...

我覺得就是討論出來....要就出租..停車收費...

不然就都取消...一翻二瞪眼...大家自己出去找車位...

如果有人在那裝死說當臨停不出租..明明又都他在停...

那就去告他....基本上....地下室是持分..都算公設....

先打電話去問縣市政府建管課....地下室公共區域私畫車位是否合法???

基本上是不合法的...那是逃生空間...所以...只要12戶...有一戶不同意..

沒說好畫那2格....那2格就是違法....其實12戶都同意..畫那2格也是違法..只是...

沒人會去舉報....所以....總要有人當壞人...3號住的不爽...那他有本事的話自然就會賣房子搬出去...

反正目前看來...就他最.............OOXX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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