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會所訂定的公約,有強制力嗎?

其實想問的比標題再多一點點,管委會定的公約,

如果是不合理的,我們也一定要遵守嗎?

最近入住了一間公寓4F,因為會漏水

向公寓的管委會問了,是否有公基金可修繕

管委會說那個是4F的屋頂,4F自己負責

我也摸摸鼻子自己請了防水工程公司整個翻修

結果做完後,管委會跑來質問,原本固定水管

的混泥土基座為什麼被我打掉?我也告知因為

混泥土龜裂會造成防水有裂痕,且我已經用鋼條固定了

管委會卻說不管一定要混泥土!!

我就跟管委說了,您不是說屋頂是4F的嗎?

怎樣施做應該都是4F決定吧!

管委會說:屋頂漏水是4F的事沒錯,但是頂樓是大家共有的,妳們漏水當然要自己修!

而且管委說在我搬來之前,她們開會已經有訂規定了

4F漏水4F自己修,但是樓頂大家都可以使用。

樓頂是公共空間我知道.....我也沒不准大家用

只不過管委不出錢,我自己修繕了又問題一堆,苦惱啊!

疑問在這^^"管委會訂定4F漏水4F自己修,這樣的公約合理嗎?要遵守嗎?
2014-08-28 15:00 發佈
不合理、哪有公設要個人出錢,可以告管委會
1.管委會制定的公約只要有經過區分所有權人大會表決通過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2.不合理的規約可以提出異議或者到區公所公寓大廈管理科詢問該如何處理.

3.樓頂露臺算是共有區域,只要可以提出證明是因為樓頂漏水而肇成你家內滴水,是可以要求管委會負責處理.今天你們是有管委會的社區,共有部分就是要管委會出面處理.除非頂樓有"約定專用"給你家使用,才是要你自行負責.


以下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供參考

第10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管委會的公約,就算經區分所有人通過,如果管委會沒向主管機關報備成立,公約沒向主管機關備查,且公約凌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這都不算數。

建議您可打電話問一下您居住所在位置的主管機關(上網填民意信箱也行)。一定會有你滿意的答覆。

管委會一定要向主管機關核備,因為我辦過。
"NIKON D200"+"12-24 F4"+"24-70 F2.8"+ "50mm F1.8"+"70-300G VR" +SB800

makigogo wrote:
其實想問的比標題再多...(恕刪)


你被呼巄了~~~

頂樓屬於公共區域,要由管委會維修

所以本來不用你修,但你修了,還把基座打掉,

所以你是破壞社區結構,所以他叫你復原,也沒錯






不用懷疑~~~
頂樓如果沒加蓋,且所有人都可以使用就算公設
管委會要負責

這樣妳們這管委會太爛了 建議所有住戶開會決議
撤換這樣的管委會 不然以後後患無窮

makigogo wrote:
其實想問的比標題再多...(恕刪)


你確定那是管委會嗎?

我倒是覺得像是土匪或是詐騙吧!

好可憐!你被坑了!

那是不合理的約定,你可以不必遵守,還可以用法律行為要回你的錢(這就看你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麻煩看一下'別再被坑了!

是想說新來乍到,不想給住戶們留下不好的映象

自己修就自己修,也花了很多錢,只不過花了錢還被管委找氣受

就有點覺得自己是白癡一樣,所以想問有沒有辦法修改管委會的公約

其實我有看過條例,但是因為法律語言,看的霧煞煞

感謝網友們有提供到我需要的條例,這就繼續回去跟管委協調

如果可以拿回一部分的錢.....當然是更好,防水真TMD貴阿!
法源是內政部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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