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不合理的,我們也一定要遵守嗎?
最近入住了一間公寓4F,因為會漏水
向公寓的管委會問了,是否有公基金可修繕
管委會說那個是4F的屋頂,4F自己負責
我也摸摸鼻子自己請了防水工程公司整個翻修
結果做完後,管委會跑來質問,原本固定水管
的混泥土基座為什麼被我打掉?我也告知因為
混泥土龜裂會造成防水有裂痕,且我已經用鋼條固定了
管委會卻說不管一定要混泥土!!
我就跟管委說了,您不是說屋頂是4F的嗎?
怎樣施做應該都是4F決定吧!
管委會說:屋頂漏水是4F的事沒錯,但是頂樓是大家共有的,妳們漏水當然要自己修!
而且管委說在我搬來之前,她們開會已經有訂規定了
4F漏水4F自己修,但是樓頂大家都可以使用。
樓頂是公共空間我知道.....我也沒不准大家用
只不過管委不出錢,我自己修繕了又問題一堆,苦惱啊!

疑問在這^^"管委會訂定4F漏水4F自己修,這樣的公約合理嗎?要遵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