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板上有經驗的大大:
地下停車場,
鄰居車輛漏油污染嚴重,
向管委會反映過也沒改善,
向他放小紙條善意提醒也沒反應,
漏油累積到像小水池了(約一公尺直徑),
加上他移車後油漬就到處印,
搞的環境很髒!
建議如何好好處理呢?感謝!
頭文字 豬 wrote:
請教板上有經驗的大大:
地下停車場,
鄰居車輛漏油污染嚴重,
向管委會反映過也沒改善,
向他放小紙條善意提醒也沒反應,
漏油累積到像小水池了(約一公尺直徑),
加上他移車後油漬就到處印,
搞的環境很髒!
建議如何好好處理呢?感謝!...(恕刪)
什麼車會漏油漏這麼厲害?
福特嗎?

頭文字 豬 wrote:
都可以找中油來探堪了...(恕刪)
1.管委會通知改善
2.在車位邊貼大字報
3.如果有住戶經過油污處摔倒,提出告訴
4.依法請管委會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2 條
住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一、積欠依本條例規定應分擔之費用,經強制執行後再度積欠金額達其區分所有權總價百分之一者。
二、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
三、其他違反法令或規約情節重大者。
前項之住戶如為區分所有權人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命區分所有權人出讓其區分所有權及其基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不自行出讓並完成移轉登記手續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聲請法院拍賣之。
前項拍賣所得,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於積欠本條例應分擔之費用,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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