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鐵捲門故障要維修, 住臨馬路的住戶表示他們幾乎不會用到所以他們覺得不應該要一起付這個錢. 然後也說應該要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與第十條(如下),區分大公設小公設按照比例分擔費用。
我們社區已有自己的住戶規約,這是當初各戶買房子都會與建商簽約, 合約裡面有這住戶規約, 內容都是以這個社區狀況來制定規約, 而目前我們的社區規約並沒有討論到這點。當時我正在選擇臨馬路與鐵捲門裡的房屋時, 我記得代銷有跟我說所有公設都是要一起分擔, 因為管理室在鐵捲門裡面.
小弟覺得分負擔比例很合理, 但還是有問題想請教確認?
1, 所以除了制定的社區規約, 還是要遵守政府版本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嗎?
2, 是否有人有經驗類似這種情況要分大公小公, 請問大概是怎麼分?
PS: 臨馬路6戶, 面對面共20戶.
第九條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前二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
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按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如有損害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