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有當過社區管委會主委的朋友
我們社區已經10多年了,最近收到都發局的公文,要求辦理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去年也有發公文,上屆管委會沒理它,今年又發文來,還限10天內回覆,經過詢問我們社區停車設備廠商,建議我不要理他,一來檢查很草率,二來收費不合理,沒辦也不會怎樣,就是每年都會收到公文,如果一旦有檢查紀錄,每年都必須送檢,年年都得花錢
我問提供檢查的相關民間協會,申請許可證,每個車位要價500元?
也問了其他社區 一樣10多年也沒收過
想請問沒做是否真的會被罰 罰則是3000-15000元
我想等10天過後 再看看麻煩大家可以建議一下嗎?
非常感謝
snm123 wrote:
請教有當過社區管委會主委的朋友
我們社區已經10多年了,最近收到都發局的公文,要求辦理機械停車設備使用許可證,去年也有發公文,上屆管委會沒理它,今年又發文來,還限10天內回覆,經過詢問我們社區停車設備廠商,建議我不要理他,一來檢查很草率,二來收費不合理,沒辦也不會怎樣,就是每年都會收到公文,如果一旦有檢查紀錄,每年都必須送檢,年年都得花錢
我問提供檢查的相關民間協會,申請許可證,每個車位要價500元?
也問了其他社區 一樣10多年也沒收過
想請問沒做是否真的會被罰 罰則是3000-15000元
我想等10天過後 再看看麻煩大家可以建議一下嗎?
非常感謝(恕刪)
由於主管機關「已經發文要求」貴社區的管理人,「限期補行申請」機械停車設備的使用許可證,
所以敝人建議樓主「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尤佳,以免「連續處罰罰鍰」或「機械停車設備停止使用」。
建築法第 77-4 條: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非經竣工檢查合格取得使用許可證,不
得使用。
前項設備之管理人,應定期委託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
廠商負責維護保養,並定期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或由直轄市
、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委託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檢查機構或團體
申請安全檢查。管理人未申請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應限期
令其補行申請;屆期未申請者,停止其設備之使用。
前項安全檢查,由檢查機構或團體受理者,應指派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
核發檢查員證之檢查員辦理檢查;受指派之檢查員,不得為負責受檢設備
之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從業人員。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並得委
託受理安全檢查機構或團體核發使用許可證。
前項檢查結果,檢查機構或團體應定期彙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
關,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得抽驗之;其抽驗不合格者,廢止其
使用許可證。
第二項之專業廠商應依左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指派領有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核發登記證之專業技術人員安裝及維護
。
二、應依原送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備查之圖說資料安裝。
三、應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指定之最低金額常時投保意外責任保險。
四、應依規定保養台數,聘僱一定人數之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五、不得將專業廠商登記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
六、應接受主管建築機關業務督導。
七、訂約後應依約完成安裝或維護保養作業。
八、報請核備之資料應與事實相符。
九、設備經檢查機構檢查或主管建築機關抽驗不合格應即改善。
十、受委託辦理申請安全檢查應於期限內申辦。
前項第一款之專業技術人員應依左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不得將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登記證。
二、應據實記載維護保養結果。
三、應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訓練。
四、不得同時受聘於二家以上專業廠商。
第二項之檢查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應具備執行業務之能力。
二、應據實申報檢查員異動資料。
三、申請檢查案件不得積壓。
四、應接受主管建築機關業務督導。
五、檢查員檢查不合格報請處理案件,應通知管理人限期改善,複檢不合
格之設備,應即時轉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第三項之檢查員應依左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不得將檢查員證提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之檢查員證。
二、應據實申報檢查結果,對於檢查不合格之設備應報請檢查機構處理。
三、應參加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所舉辦之訓練
。
四、不得同時任職於二家以上檢查機構或團體。
五、檢查發現昇降設備有立即發生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應即報告管理人
停止使用,並儘速報告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處理。
前八項設備申請使用許可證應檢附之文件、使用許可證有效期限、格式、
維護保養期間、安全檢查期間、方式、項目、安全檢查結果與格式、受指
定辦理安全檢查及受委託辦理訓練之機構或團體之資格、條件、專業廠商
登記證、檢查員證、專業技術人員證核發之資格、條件、程序、格式、投
保意外責任保險之最低金額、專業廠商聘僱專任專業技術人員之一定人數
及保養設備台數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五項第三款之保險,其保險條款及保險費率,由財政部會同中央主管建
築機關核定之。
建築法第 95-2 條:
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管理人違反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二項規定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
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
建築法第 94 條:(建築物包括雜項工作物,機械停車設備屬於雜項工作物)
依本法規定停止使用或封閉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未經許可
擅自使用經制止不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
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規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章聲明:本文內容僅供參考,恕不作為意見證書。
難得糊塗|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扶助協會理事長
如果有,那廠商應該就會幫忙搞定才是
這就像電梯,需要定期保養,也需要有使用許可證才可以使用
(委員會要跳脫私心,不要因電梯大家都有用,機械車位車主才能用,而有所差別
公設就是公設。(買有機械車位就是有這種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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