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的管理費欠繳,由於之前追討不是很積極,目前管委會欲補行追討。
按照地政事務所調閱的建物登記謄本,所登記的區分所有權人地址寄出的掛號催討信被退回,說查無此人。也沒有相關的聯絡電話,請問這種情形該如何處理?
爬文的一些頭緒有催討步驟:
1. 第一次書面通知
2. 書面催繳通知並公告
3. 存證信函催繳通知
4. 法院強制支付命令
5. 金額大於建物價值1%時,聲請法拍。
在1~3的步驟時,由於都被退件,對方一定是無法知道的。
在4及5的步驟時,是否到法院即可辦理,經由法院調閱所有權人戶籍資料,再發出相關的通知。
請有經驗或知道相關法律的大大幫忙解惑,謝謝!
一、車禍,可以向員警機關申請初判表,上面便有雙方的地址了
那麼,要提民事訴訟便有依據了。
但若是純粹民事糾紛,如借錢不還呢?
那麼,可以先寫上被告舊住址,向法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或起訴,那麼,法院會想要送達支付命令或起訴狀繕本及開庭通知書啊,若通知不到,法院便會下一個裁定給原告,上面寫說「限令原告某某于七日內查報被告某某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民訴§249,1,6〉
那麼,我便拿著這張法院裁定,去向戶政機關〈台灣各地任一間戶政事務所都可以,因為台灣戶籍法第十六條規定戶籍謄本之申請,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為之。〉,申請被告的戶籍謄本,那麼,戶政事務所,因為我有法院裁定,便會把被告的戶籍謄本給我,我便知道被告的身分證號碼,及住址了,
在臺灣,所有戶政單位都是電腦連線的,只要我有某個人的身份證號碼,及法院裁定,不論他在臺北或台中,我都可以在臺灣的任何一個戶政事務所〈大陸是公安局〉,查到他的戶籍謄本〈即使他搬家,我也可以根據戶籍謄本查到他的住址〉
我忘記這是從哪來轉載來的,如有冒犯之處,煩請告知,我再刪除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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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催討步驟:
1. 第一次書面通知
2. 書面催繳通知並公告
3. 存證信函催繳通知
4. 法院強制支付命令[個資法不會出現身分證No.]
4.1 法院發文管委會需補身分證No.]
4.2 拿法院發文至戶政機關申請區分所有權人膽本
4.3 法院補所有權人身分證No.
5. 金額大於建物價值1%時,聲請法拍。
但支付命令有個重大缺點就是當事人沒簽收法院是不會發出支出命令文
其中原因就是發文中的權狀登記甲地,但本人住乙地問題 [又或者不想簽收法院發文]
所以問題又回原點 當事人沒簽收法院是不會發出支出命令文
啥沒錯花了1仟多什麼都沒有,只拿到區分所有權人膽本沒路用
以上是我跑了2~3次支付心得啦,
個人建議是直接用小額訴訟(法院抽%數),至少催討步驟(手續費)差不多但效果差很多
催討步驟對付老實人很管用,但用在老油條是裝飾擺好看用!
催討手續煩瑣,得到是經驗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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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個人目前的經驗:
1.拿到法院的補正通知,要辦調閱屋主的戶籍謄本,但沒有屋主身分證No時,可以用屋主的第二類建物登記謄本(也是地政事務所申請的),照裡面的屋主姓名與舊戶籍地址,去戶政單位請他核對,找出姓名與戶籍地址(可能是舊的,但戶政單位有變更紀錄可查)都相符的,就可以順利調閱屋主的戶籍謄本喔!
2. 也可以在聲請支付命令的文件上備註,請法院發補正資料的公文時,在文中註明需申請屋主的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以便取得屋主的身分證字號,用以申請屋主的戶籍謄本。
但這樣看法院要不要接受,桃園地方法院就不鳥你;但台北地方法院就會加註這項。
接下來是看對方有無在20天內提出異議,若無,法院就會發裁決確認通知。
若有,就進入民事訴訟程序了!
以下為聽說的程序:
拿到法院的裁決確認時,要再花一筆錢去調閱債務人的銀行帳戶資料或不動產資料,進行財產凍結!
等帳戶的錢扣完所欠的債務後,就解除凍結。要是不動產就進行查封,金額夠高就聲請法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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