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住了一個老人家七十多歲,可能因為退休在家沒事吧,開始告社區的一些大小事,簡述如下:
一、社區每月公告財報表後,它就告給保全公司的費用名稱在住戶規約裡沒這支出名稱(那個規約會把所以該支出的項目名稱列在住戶規約裡,那沒列的就不能支出了,不是找麻煩嗎)。然後每月都告,提告內容一樣只是月份不同。還有一些支出只要不合它的意就告“背信“。
二、大樓地下室B3防火門(該處設計只有二部電梯,無上下樓梯),它卻拿個磚頭(上面有寫名字證明是它的)擋住該門,使該門無法關閉,說是逃生門不能關,有請市府工務局人員來會勘,工務局發文說該門平常要關閉,但只要有住戶把磚頭拿走,馬上就被告,聽警察說最高記錄一天告七件,還有連來會勘的市府人員及派出所的警員也告。
三、每月委員會會議紀錄一公佈,就會被告,例如開會說地下室要換省電燈管,才公佈都還沒換就被告了;連一萬元以下的修繕,它也告沒公開招標,涉嫌背信……等。
四、電梯內貼公告,它這也能告,環境張亂。
我當委員目前十個月又是跑派出所、分局及地檢署製作筆錄及出庭,且已經收到約30件不起訴處份書(0件起訴),而主委、財委及監委因為在財報表有蓋章就比我多好多件。
上個月換我來告它,我把B3的磚頭拿去派出所告它“公共危險罪“,因為該門不關如果發生火災會有煙囪效應會危害到其它樓層,而我告它一條,它卻回告我六條(竊盜罪、強制罪、仿害自由、誣告2件……)它利害吧!
而它所告的沒有一件成立的,可是最氣人的是治不了它,告它誣告又無法成立,因為它告的事情,委員會都有做這事,所以不是無中生有、虛構的。看來要找電視台來採訪好了,全告被告最多的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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