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管委會之裝修許可?

我們位於台北市萬華區之新購入房子近日將進行室內裝修
也依規定由建築師向公會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證(已核定)
卻在向大樓管理委員會申請裝潢工程過程中
除已完成簽訂大樓管委會規定申請表、切結書與繳交清潔費、保證金外,卻遭部份委員認為「廁所馬桶移位」的觀感,害怕造成樓下住戶有任何毀損(漏水、堵塞)問題,而遲遲不願核發「大樓管委會的許可」,已有延宕我與設計公司簽訂之開工日期!
甚至多次主動透過大樓櫃台服務人員(主任)向管委會(主委、副主委、委員)聯繫見面談論,卻屢遭以私人因素拒不見面,從102年12月10日與設計公司簽約迄今,管委會主委僅一次與我方碰面會談,且會談中也告知我方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證即可順利開工等(當次會談已全程錄音),管委會不作為之行為是否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且不允許我方進行施工、限制(禁止)我方裝修範圍(廁所馬桶與敲牆)是否已逾越管委會之職務(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36條)

請問遇到這狀況該如何解決?
這過程造成的損失(房貸、現租屋租金),以及何時可順利開工問題該向何單位反應或請求協助?
為何我們住戶已照規定申請室內裝修許可証,管委會主委、委員甚至正樓下住戶對於室內裝修仍存有個人自我觀感(一再強調個人觀感、感受問題)疑慮而不願核發管委會之裝修許可,甚至告知我們在未取得管委會許可前不能動工,如此管理方式無限上綱,已嚴重影響個人權利,請問線上各位專業前輩們,我們小民能否採取任何強制措施。

馬桶移位,僅是在同一處所(同原浴室位置)轉移90度(不正對門口)
並不是大幅移動管線或變更大樓主要管道,也已由建築師評估後向台北市建築師公會送審
另廚房敲除部分牆面也經原建設公司認定該牆面非結構牆、剪力牆,僅是一般分間牆
2014-01-06 23:03 發佈

ferrarime wrote:
我們位於台北市萬華區...(恕刪)


裝修證影本貼門口!~
直接開始裝修!~
交代工人"非請勿入"~"擅闖私宅"!

他們就會來找你!~

順便"保全"那=通知他們?號開工+附上裝修證影本+告知無權"不讓裝修"+損失即刻起由"管委會的主委負責"~
主委為管理代理人~當然需負起法律上責任!~

又是一位秀才遇到兵的"集合式住宅"受害者!

ferrarime wrote:
我們位於台北市萬華區...(恕刪)


既然沒有馬桶沒有位移,只有改向
那不如直接請設計師出一份原本馬桶方向的圖
去給管委會審查

過了以後,就算馬桶方向面壁
管委會也不會知道啊...XDD

幹麻要跟他們硬碰硬???
同意一樓大大您的做法!

這社會是有法律有公權力的不是不處理就可以讓其他人難做


有時候管委會跟國中老師一樣,自以為在管國中生喔...

什麼總幹事也屌的很...

廁所馬桶與敲牆都是茲事體大的工程, 因為你很有可能爽了自己卻苦了別人, 你樓下或隔壁甚至許多戶都會受影響, 更糟糕的是,如果屋主自己對於施工和可能的風險都不做功課, 只一昧聽信設計師的話,以為一切交給設計師自己就不必費心傷腦筋, 等到禍及鄰居了, 縱使有保固也無濟於事, 問題就出在保固約的內容規定通常很模糊, 到時候若不幸因施工不慎和鄰居產生糾紛,甚至於鬧上法院, 代價是很大的。真的不可不慎呀!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漏水在房市交易糾紛常年高居榜首,近期常發生樓上室內漏水到樓下,引發鄰居不合事件,室內裝修時,以浴廁最容易發生漏水現象,因此,台北市建管處與中華民國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學會特別提出防水防漏5步驟給民眾參考。

台北市建管處表示,外牆、窗檐、窗框角及陽台、浴廁與廚房等埋排水管的地方,最常出現滲漏水現象,一定要做好防水措施。
中華民國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學會表示,以浴室為例:
(1)防水層須全部重作─如果室內裝修時,規劃將原有牆面及地坪磁磚敲除重作,即使原來已有防水層,仍必須重新施作,才能確保防滲防漏效果。

(2)牆面須作房水處理─除了地板層以外,浴室四周牆面也必須施作防水層,通常浴室四周側強防水層高度至少要20公分,有浴缸的部位,防水層也需高出浴缸頂部20公分以上。

(3)淋浴間上下都應作防水─如果是設有淋浴器具卻沒其它防水措施時,防水層應做到淋浴可能噴灑到的所有部位。

(4)蓄水測試必作─當防水層施工完畢後,必須最24小時蓄水試驗,查任沒有滲漏現象後才能施作面層。

(5)接管處要確認緊密並試水─衛生設備與排水管接合處也必需確認接頭緊密,安裝的管道部位也要經過試水,確認沒有滲水現象才可以隱蔽。

房仲人士建議,施作浴廁時,最好能將施工過程錄影或拍照,這樣日後售屋時,可提出佐證讓購屋者有信心。

ferrarime wrote:
我們位於台北市萬華區...(恕刪)


社區的規約再怎麼嚴格也不能踰越法律規定!!

管理委員會是負責執行"區分所有權大會決議事項"的單位,其行為不能超越"區分所有權大會決議事項",更不能逾越法律規定!!


板大既然已經依法取得政府機關的裝修審查許可,管委會當然不能以其他住戶的"疑慮",當成不核發社區許可的條件進而達到"阻擋"您進場裝修之目的~

提供一些法律條件給板大當作爭取權益的參考:

您先發文通告管委會,存證信函最佳,告知您依法可以進場裝修,如果有阻擋情事則依法追訴:

1.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
分,並排除他人干涉。

2.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3.你有合法裝修審查許可,而管委會或管理員或主委或其他住戶等若真"阻擋"你進場施工,您可以對阻擋人以民事上的侵權行為"提出相關損害賠償",所持依據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所賦予的"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民法-第184條起.....(很長,請自行上網查)


先好好溝通,如對方仍執意阻礙,那就不管他了,直接進場施做,當然,公設保護做施一樣要做好,該繳的保證金也繳一繳(管委會如拒收就先不理他,等他想收時再給他),工班施工時一定按社區施工規定.










勝兵先勝,而後求戰;敗兵先戰,而後求勝!

謙哥哥 wrote:
社區的規約再怎麼嚴格也不能踰越法律規定!!

又一個自以為是的管委會。
想當初,我住的大樓管委會,
在區分人大會上,要求所有住戶,
要將停放在停車場的車輛。
必須影印一份行照,
存放於管委會。
當場我對管委會發飆,
告知管委會,
停車位屬個人財產。
我只要告知管委會,
所停車輛車號既可。
管委會無權要求住戶,
將其私人產物明細,
交代於管委會。
下屆管委會同個主委,
又提出一條,
大樓住戶裝修房屋,
必須提供裝修設計圖。
待管委會同意後,
始得裝修。
我再區分人大會,
又發一次飆。
告知管委會,
如果我家客廳要有個拱門,
如果管委會不同意,
是不是我家客廳,
就不得有拱門造型?
管委會管我家門外的事,
無權干涉我家門內,
屬於我私人產權的事。
只要不危及大樓結構,
我要怎樣裝修,
管委會無權過問。
這種管委會,真是無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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