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管委會決議影響住戶該怎麼辦?

各位前輩大家好,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前情提要是這樣的,我們社區管委會這陣子有兩項決議:

1.二樓露臺雖然當初建商與住戶簽約合約書上是區分所有,
但管委會要求有在使用者需付管理費給管委會,合理嗎?

2.管委會辦公室近日裝設卡啦ok供使用,
但音響及震動嚴重影響到住戶居住,能怎麼辦呢?
辦公室在一樓,正好在我家正下方,很困擾,
管委會說是大家同意,但我並沒有投票過的印象,
應該是管委會決議,他們決議可犧牲少部分住戶權益嗎?
管委會辦公室能改裝成卡啦ok室嗎?
我該怎麼做才能得到改善呢?

謝謝各位前輩指導!
2013-11-13 12:04 發佈
moritaaiani wrote:
各位前輩大家好,有幾...(恕刪)


依你和建商的合約的所有權坪數去繳管理費就好,管理費不是依使用權或使用多寡來看

如果以使用權來看,1樓如果都用不到電梯,不就不用繳錢,使用權跟所有權是不一樣的


卡拉OK裝不裝與吵不吵是兩件事

我們社區也是影響到住戶,所以加奘隔音設施,另外限定使用時間與音量

另外是否能改裝做為其他用圖,你看一下合約應該都有寫
大家都說:認真你就輸了。但是我不在乎輸贏,就算我輸了也沒關係,這樣我可以認真吧!
1. 當然不合理!!..因為相信當初建商是有針對那個露台跟您多收一筆費用的..而且建商有跟你簽訂區分條款..所以個人認為 極度不合理!!..但是!!如果付的費用如果不多..我會支付...但是前提是"不多"..

2.增設KTV..那你可以提議限定 "使用時段 使用時間 等等方法去限制! 不然就是一直報環保局請他們來量噪音嚕~~逼他們做好隔音設備!!

moritaaiani wrote:
各位前輩大家好,有幾...(恕刪)


建議名詞要先弄清楚
區分所有指的是擁有產權也就是這塊露臺是登記在你的權狀上
若是如此那收取管理費是非常合理的

但看你的發文這露臺似乎是購屋時跟建商約定好
僅由你這戶可使用但產權卻是屬於公共的
若是如此那就露臺就是屬於有分管契約的約定專用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所以若是露臺確定屬於約定專用應不需再另外支付費用給管委會
除非露臺的修繕、管理、維護的費用管委會都願意承接下來

至於第2點
社區管理本來就是屬於多數決的管理方式
這種方式難免就會去犧牲掉了少數人的利益
社區決議成立卡啦ok室程序合法與否可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
卡啦ok室產生出來的噪音可以找環保局來檢驗是否合乎噪音管制法的標準
至於管理室變更為卡啦ok室也可查查建築法規是不是算是違建有無違反使用目的
這些都是你可以去爭取權益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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