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前輩大家好,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前情提要是這樣的,我們社區管委會這陣子有兩項決議:
1.二樓露臺雖然當初建商與住戶簽約合約書上是區分所有,
但管委會要求有在使用者需付管理費給管委會,合理嗎?
2.管委會辦公室近日裝設卡啦ok供使用,
但音響及震動嚴重影響到住戶居住,能怎麼辦呢?
辦公室在一樓,正好在我家正下方,很困擾,
管委會說是大家同意,但我並沒有投票過的印象,
應該是管委會決議,他們決議可犧牲少部分住戶權益嗎?
管委會辦公室能改裝成卡啦ok室嗎?
我該怎麼做才能得到改善呢?
謝謝各位前輩指導!
moritaaiani wrote:
各位前輩大家好,有幾...(恕刪)
建議名詞要先弄清楚
區分所有指的是擁有產權也就是這塊露臺是登記在你的權狀上
若是如此那收取管理費是非常合理的
但看你的發文這露臺似乎是購屋時跟建商約定好
僅由你這戶可使用但產權卻是屬於公共的
若是如此那就露臺就是屬於有分管契約的約定專用
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所以若是露臺確定屬於約定專用應不需再另外支付費用給管委會
除非露臺的修繕、管理、維護的費用管委會都願意承接下來
至於第2點
社區管理本來就是屬於多數決的管理方式
這種方式難免就會去犧牲掉了少數人的利益
社區決議成立卡啦ok室程序合法與否可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
卡啦ok室產生出來的噪音可以找環保局來檢驗是否合乎噪音管制法的標準
至於管理室變更為卡啦ok室也可查查建築法規是不是算是違建有無違反使用目的
這些都是你可以去爭取權益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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