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社區管委會 對於樓頂漏水問題不聞不問
反應已久 最後 無耐只好先行動工 減少個人屋內損失
現正與管委會打返還工程款官司
管委會去到法院 居然說樓頂各棟幾十戶 只有我家漏水
事實上其他各棟早已加蓋
咱家當初想加蓋被刁難
現在官司已進入尾聲
但小弟對於管委會顛倒是非非常不悅
想針對管委會提起訴訟
如果社區大樓違建林立
侵害公共空間
且管委會每月對違建收取管理費
請問是否有背信之虞呢!?
假如是早期的違建,那依法也只是列管,除非影響到重大公共安全,否則法官也不可能判決拆除。
頂樓如果是公共空間,那管委會的公共基金是要負責修繕,怎會變成是您個人的事呢?
如果當初有簽分管協議書,那就要自己摸鼻子掏腰包修繕了,新的違建都是即報即拆,也不能加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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