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中買了一戶公寓,住了將近五年。某天偶然發現隔壁住戶將公設上的電燈,偷牽線到自家住宅內。
原先想向管委會投書,但覺得大家都是同一個社區的住戶,大概不會想撕破臉去向隔壁住戶說。
其實隔壁住戶不只有偷接電,還為了防蚊蟲,在自家門外(應該算是公設的地方)做一扇沙門。
請問除了向管委會投訴外,還有什麼方法可以檢舉隔壁偷接電。
barlow wrote:
在臺中買了一戶公寓,...(恕刪)
向台電檢舉+1, 還有獎金拿...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供電線路設備被竊獎勵檢舉要點
四、 檢舉人之獎勵金類別:
(一)行逮捕現行犯送交有偵查權機關者,或具名(得用化名)向本公司或有偵查權機關檢舉,經有偵查權機關逮捕現行犯,
因而移送法辦者。
(二)向本公司或有偵查權機關具名(得用化名)檢舉,提供偷竊或收贓等線索,內容具體詳實因而移送法辦者。
五、 檢舉人檢舉時,受理部門應即時詳實登錄姓名(得用化名)、聯絡方式、報案時間及識別資料等,受理部門應確實保密。
前項檢舉如經判定為不實,或因內容過於空泛籠統致無法進行查察者,受理部門應即通知原檢舉人其檢舉無法受理。
同一檢舉案件以最先報案者為獎勵對象。
六、 捐贈有偵查權機關之獎勵金類別:
(一)有偵查權機關主動查察逮捕嫌疑犯並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起訴者。
(二)有偵查權機關查察檢舉人之報案逮捕嫌疑犯、或受理檢舉人逕行逮捕之現行犯,並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起訴者。
七、 獎勵金分二階段發放之:
(一)第一階段:有偵查權機關將嫌疑犯以「刑事案件報告書」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者,其獎勵金發放原則如下:
1. 檢舉人逕行逮捕現行犯送交有偵查權機關者,或具名(得用化名)向本公司或有偵查權機關檢舉經有偵查權機關逮捕
現行 犯,因而移送法辦者,每件發給獎勵金新臺幣六萬元。獎勵金發給登錄在先之檢舉人。
2. 檢舉人向本公司或有偵查權機關具名(得用化名)檢舉竊盜(或收贓)案,因而移送法辦者,每件檢舉發給獎勵金新臺幣
三萬元。獎勵金發給登錄在先之檢舉人。
3. 有偵查權機關受理檢舉人報案,將逮捕之竊盜(或收贓)嫌疑犯移送法辦經起訴者,以檢察機關起訴書為一案,每案捐
贈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
4. 有偵查權機關主動查察逮捕嫌疑犯移送法辦經起訴者,以檢察機關起訴書為一案,每案捐贈獎勵金新臺幣六萬元。
5. 前四目事項,本公司失竊之供電線路設備經司法機關判決發交後,扣除失竊設備折舊、修復及雜項支出等費用,祼銅
線以每公斤新臺幣一百八十六元計,祼鋁線以每公斤新臺幣五十六元計,鐵配件以每公斤新臺幣九十三元計發給獎勵
金。但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有偵查權機關受理檢舉人報案破獲者,有偵查權機關與檢舉人各半發給。
(二)第二階段: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且本公司已獲得民事賠償者,再依實際獲得民事賠償金額發放獎勵金如下:
1. 檢舉人可得屬於其所檢舉部分賠償金額百分之十之獎勵金。
2. 有偵查權機關可獲每案賠償金額百分之十之捐贈獎勵金。
八、 本公司受理檢舉及獎勵金核發均由各區營業處辦理,經辦部門為電務(維護)組。
九、 獎勵金核發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
本公司應於接獲刑事案件報告書或起訴書(第一階段)、本公司獲得民事賠償金額 (第二階段)後一個月內通知檢舉人。
檢舉人或有偵查權機關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三個月內領取獎勵金,逾期視同自動放棄。獎勵金發放作業注意事項,另訂之。
十、 本要點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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