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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決]令小弟困擾不已的管委會決議(地下停車)

5/4日更新:經與管委後溝通後已決議將該車格塗銷,再次感謝版上前輩的指導,也感謝管委會及社區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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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為前輩好:

小弟這幾日被社區開會決議的事項感到困擾不已,希望能透過在板上發言,透過各位前輩的智慧,
進而到解決的辦法!

4/18更新正確尺寸圖面
[已解決]令小弟困擾不已的管委會決議(地下停車)

小弟的車位位於地下停車位末端(藍色區塊),由於車位後方原本有寬裕的空間可以迴轉,
所以停起車來算是非常方便容易,但就在上週停車時,
忽然發現我的車位後方正在畫一格比汽車停車格更大的空格(紅色區塊),隔了一天電梯內就貼了公告,
說明為了解決地下室腳他車停車混亂問題,經管委會開會通過,
請各位住戶把腳踏車都停到我車位後方的新畫車位;雖然現在只有少數幾台腳踏車牽來停,
但我下班後試著閃避腳踏車位迴車,會變得非常麻煩(上圖只是小弟畫的示意圖,實際末端車道比圖面更窄小),由於小弟車子比較長,現在總要前進後退幾次才能迴車,非常不便!

想請問各位前輩,管委會有權利這樣做嗎?而且事先也沒有告知附近車位的所有權人!
想請為各位前輩,我該怎麼做比較好呢?
若是將來因為位置狹小造成擦撞到他人汽車或腳踏車,賠償責任又怎麼算呢?

不好意思上來打擾各位,也希望各位前輩能幫小弟一個忙!感謝~感激~~

2013-04-17 10:43 發佈
管委會絕對有權這樣做,所以你應該用比較有智慧的方式去折衝處理,不要想拿法條硬碰硬。
除非有違反位階更高的法規
否則管委會的這個決議是有效的。
基本上管委會絕對站的住腳這看起來沒

什麼空間可以操作的
無解 ,每隔停車格應該都是一樣大小的 ,只要停得進去就沒問題,不管你要迴轉幾次
除非你把紅色那塊地也買起來
不然只有好停跟不好停的問題而已 ,不然就只能換小車~~

如果大家都因為想要好停車跟管委會反映這個 ,那管委會就很難做人了

ayao_pic wrote:
各為前輩好:小弟這幾...(恕刪)


你們地下室有兼防空避難用嗎?

如果有,要變更就需要申請

其他請看以下法條

條例第十五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使用..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條例第十六條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地下室劃車位(約定專用)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並經區權會通過.並符合建築法73條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其有變更使用類組或有第九條建造行為
以外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及其他與
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 若違反將有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
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其使用
另外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8條也有規定 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所定有本法第九條建造行為以外主要構造、....、停車空間及其他與原核定使用不合之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使用執照之規定如下:
...五、停車空間之汽車或機車車位之變更


建議你用協調的方式

請管委會給你車後多一點空間

這樣會好處理一點
大家都說:認真你就輸了。但是我不在乎輸贏,就算我輸了也沒關係,這樣我可以認真吧!
一、看不出來你的停車格有被侵佔的可能。

二、新設公共空間,有無侵佔到「車道」?依圖看起來是沒有~~


結論:請你練好停車技術~~~因管委會所做的是合理的~~~

感謝各位前輩熱心回應與指導~

令小弟不解的是,該紅色區塊原本就是建商預留,讓末端車輛好迴轉的空間!
那不也就是全住戶共同持有的空間嗎?
管委會可以召開會議後,再不經附近受影響車主同意的情況下增畫腳踏車格嗎?

那是否,若小弟將來參選主委,再拉攏部分住戶擔任委員,我就可以在地下停車場內還可停車的空間增畫腳踏車格呢?
反正只要汽車還停得進去就好了.是這個意思嗎?

...

哀~看來還是無解~

再次感謝各位前輩的熱心回應!感激不盡~感謝!

鳥先生&鳥夫人 http://www.birdcp.com.tw/
你的權利範圍就在的車位內吧?又不是侵犯到你的車位內。
如果認為你的主張是對的,就算推翻了管委會的決議
那你前面那一個車位也可以有同樣的主張吧?
那他後面的車位是不是也應用你主張的意見來處理呢?

「該紅色區塊原本就是建商預留,讓末端車輛好迴轉的空間」
這說不通吧?為什麼對末端車輛那麼好
你車位前兩個車位就沒有迴轉的空間呢?
你可以在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提出問題所在

交由區分所有權人表決

若大家都認為管委會作法不適當

那管委會就必須塗銷停車會,恢復原狀

只是你要有保握大部分人會認同你

區權會上的決議高於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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